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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呈大总统文
调查员详福建巡按使文
第一章土地制度之沿革
第二章土地调查概要

 
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呈大总统文

  会办福建军务福建巡按使许世英谨呈:为派员考查台湾土地制度业经竣事,谨将考查报告书暨附录各件缮书恭呈,仰祈钧鉴事。

  中华民国三年九月委前司法部编纂程家颍前往台湾考查土地制度等情,前经呈报在案。该员业于十一月十九日回国,据称住台月余,诸承日本官员殷勤招待;关于土地事项,逐一咨询,无不掬诚相告。所有该国在台调查程序、经费、时期及整理方法,均得要领;并具报告书暨图表等件前来。经世英细加核阅,尚称详备。本年一月八日,土地调查筹办处组织成立;复照章委该员为本处筹办员,办理第一科事务,俾资熟手。查该报告书所载,约分三章:第一章为土地制度之沿革,第二章为土地调查概要;于台湾土地制度之历史、日人经画之成规,缕晰条分,堪资借镜。至第三章所陈闽省清丈办法大纲,揆之闽省情势,尚属可行;与此次大总统创设经界局之宏谟,亦能吻合。世英前任司法总长时,曾派该员赴日本考查登记制度;洎事竣回国,适世英出长奉天,未及编报。兹据该员补报前来;窃维登记事项,与清丈办法息息相关,自应附编成帙,一并缮呈。虽细流土壤,本无补于高深;而菲葑蒭荛,或上邀夫采择。

  除咨陈内务、财政各部暨咨明经界局外,所有派员考查台湾士地制度拟具报告各缘由,理合缮书恭呈,谨乞大总统钧鉴训示施行。谨呈。

  中华民国四年三月□□日

  大总统批:呈悉。交内务、财政两部暨经界局查照。此批。

  中华民国四年四月二日。
调查员详福建巡按使文

  详为考查台湾土地制度业经竣事,谨缮具报告书,详请钧鉴事。

  民国三年九月,奉饬赴台考查土地制度事宜。遵于十月七日束装前往,诸承日本官员殷勤招待;关于土地事项,逐一咨询,无不掬诚相告。所有该国在台调查程序、经费、时期、整理方法、均得要领;于本年十一月十九日回国。谨缮具报告并附录图表,详请鉴核。再,家颍前充司法部编纂时,曾蒙派赴日本考查登记制度;及事竣回国,适钧使出长奉天,未及编报。窃以登记事项,与清丈办法息息相关;自应附录补陈,以备采择。

  所有考查台湾土地制度拟具报告各缘由,理合缮书详请钧使鉴核施行。谨详福建巡按使。

  附报告书三册。

  调查员程家颍。

  中华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批:据陈书册及图表,均已阅悉。查清理土地事极繁赜,该书将日人在台清理土地各种办法缕晰条分,纤细毕举;其复杂者,则以图表附之。使阅者一目了然,不难得其真相。尤能循流溯源,上下今古,于台湾旧有制度之紊乱、刘铭传氏清理事业之功效,比附参观,冠诸篇首;洵得考查深意,与剽袭涂抹者不同。条陈闽省清丈办法,体察国计民情,均中肯紧。内列预算、计划表,主张募集公债,轮次筹还,涓滴归源,无扰无累;尤为胜算。至附录「日本登记制度考查报告书」,详述日本历来之沿革、推论我国今日之从违,洞悉时宜,折衷至当;足征该员力果心精,实事求是,良深欣慰!仍候缮呈大总统并分咨内务、财政部暨经界局鉴核备案。书册、图表存。此批。

  中华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土地制度之沿革

  第一节 荷兰时代

  第二节 郑氏时代

  第三节 清代

  第一节荷兰时代

  台湾,自古荒服之地,不通中国。元末始置巡司,其时之土地制度,渺无可考。明天启间,荷兰人占领其地,授田于民,令之耕种输租。其组织,合数十佃为一结,结各置首,名小结首;合数十小结首举一富强有力、公正服众者为之首,名曰大结首。有事,官以问之大结首、大结首以问之小结首,故能有条不紊。其地积以十亩为一甲,分别上、中、下三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用及耕牛、农具、籽种等,皆由兰人资给。名其田为王田;以明其受田于王而耕种之,非耕种之人所自有也。其田之赋率如左:

  (等级)(一甲赋率)

  上田十八石

  中田十五石六斗

  下田十石二斗

  上园十石二斗

  中园八石一斗

  下园五石四斗

  第二节郑氏时代

  前清顺治年间,郑成功自江南败役,乃由厦门渡台,逐荷兰人而入据之。改王田为官田园,称耕种之人曰官佃;输租之法,一仍其旧。惟郑氏宗党及文武官吏与士庶之强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赋于官者,名曰文武官田园;是与私田无异。其田亦分上、中、下三等,而赋率则与官田园不同。其率如左:

  (等级)(一甲之赋率)

  上田三石六斗

  中田三石一斗二升

  下田二石四斗

  上园二石二斗四升

  中园一石六斗二升

  下园一石零八升

  据前二表所列,官田园与文武官田园赋率之不同,为五与一之差,一若有畸重畸轻之弊者。然官田园之农具、籽种皆受之于官,与文武官田园之自投资本者不同;故不可以一概论之。郑氏时代于官田园及文武官田园之外,又有所谓营盘者;即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之屯田也。其赋率,今无可考。台湾之田园,自荷兰时代即分上、中、下三则;而郑氏亦如之。兹取郑氏所取之标准条举于左,以资参考。

  一、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上上。此即定上则田之标准也。

  一、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陂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到;厥田为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手,多秕少粟,旱涝时忧;厥田中中。此即定中则田之标准也。其中虽有中上、中中之别,而赋率则无差异。

  一、蹊壑无泉,雨集而满、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由之逢年者不二、三也;厥田中下。广附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不一、二也;厥田下下。此亦分别下中、下下,然就征赋而言,则同为下则田之标准也。

  一、若园之所别等,以地〔之〕肥硗、地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米麰、荏粟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略定园之二等者也。此标准以土地之肥瘠、高下,分园为二等;而赋则与田无异,仍分上、中、下三则。

  第三节清代

  前清康熙二十二年,水师提督施琅统舟师进攻台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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