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镜子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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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版权信息
书名:历史的镜子
作者:吴晗
出版社:中国友谊出版公司
出版时间:2021-05-01
ISBN:9787505752023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目录
封面
版权信息
第一章 政治篇
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
治人与法治
历史上的政治的向心力和离心力
论社会风气
论贪污
贪污史的一章
说士
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
明代的奴隶和奴变
论晚明“流寇”
三百年前的历史教训
第二章 军事篇
谈甲午海战
阵图和宋辽战争
论夷陵之战
古代的战争
古代的斗将
斗将的武艺
明代的火器
第三章 人物篇
卧薪尝胆的故事
赵括和马谡
伟大的历史学家司马迁
谈曹操
论赤壁之战里的鲁肃
论赤壁之战里的周瑜、诸葛亮、张昭
孙权劝吕蒙学习的故事
谈武则天
夫人城
杰出的学者玄奘
文天祥的骨气
明代民族英雄于谦
海瑞的故事
第四章 文化篇
古人读书不易
古人的业余学习
生活与思想
文字与形式
论图籍之厄
古代的服装及其他
宋元以来老百姓的称呼
古人的坐、跪、拜
度牒
附录
史话
旧史新谈
第一章
政治篇
三百年前,从当局到人民,从将军到文士,都只顾自己的享受、儿女的幸福,看不见国家民族的前途。个人的腐化,社会的腐化,宣告了那个时代的毁灭。虽然有史可法、黄道周、刘宗周、张煌言、瞿式耜、李定国、郑成功等一些代表民族正气的人物,却都无救于国家的沦亡,民族的被奴化!
历史上的君权的限制
近四十年来,坊间流行的教科书和其他书籍,普遍的有一种误解,以为在民国成立以前,几千年来的政体全是君主专制的,甚至全是苛暴的、独裁的、黑暗的,这话显然有错误。在革命前后持这论调以攻击君主政体,固然是一个合宜的策略,但在现在,君主政体早已成为历史陈迹的现在,我们不应厚诬古人,应该平心静气地还原其本来的面目。
过去两千年的政体,以君主(皇帝)为领袖,用现代话说是君主政体,固然不错,说全是君主专制却不尽然。至少除开最后明清两代的六百年,以前的君主在常态上并不全是专制。苛暴的、独裁的、黑暗的时代,历史上虽不尽无,但都可说是变态的、非正常的现象。就政体来说,除开少数非常态的君主个人的行为,大体上说,一千四百年的君主政体,君权是有限制的,能受限制的君主被人民所爱戴。反之,他必然会被倾覆,破家亡国,人民也陪着遭殃。
就个人所了解的历史上的政体,至少有五点可以说明过去的君权的限制,第一是议的制度,第二是封驳制度,第三是守法的传统,第四是台谏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
国有大业,取决于群议,是几千年来一贯的制度。春秋时子产为郑国执政,办了好多事,老百姓不了解,大家在乡校里纷纷议论,有人劝子产毁乡校,子产说,不必,让他们在那里议论吧,他们的批评可以作我施政的参考。秦汉以来,议成为政府解决大事的主要方法,在国有大事的时候,君主并不先有成见,却把这事交给廷议。廷议的人员包括政府的高级当局如丞相御史大夫及公卿列侯二千石以至下级官如议郎博士以及贤良文学。谁都可以发表意见,这意见即使是恰好和政府当局相反,可以反复辩论不厌其详,即使所说的话是攻击政府当局。辩论终了时理由最充分的得了全体或大多数的赞成(甚至包括反对者),成为决议,政府照例采用作为施政的方针。例如汉武帝以来的盐铁榷酤政策,政府当局如御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等官都主张继续专卖,民间都纷纷反对,昭帝时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对曰,愿罢盐铁榷酤均输官,无与天下争利。于是政府当局以桑弘羊为主和贤良文学互相诘难,词辩云涌,当局几为贤良文学所屈,于是诏罢郡国榷酤关内铁官。宣帝时桓宽推衍其议为《盐铁论》十六篇。又如汉元帝时珠崖郡数反,元帝和当局已议定,发大军征讨,待诏贾捐之上疏独以为当罢郡,不必发军。奏上后,帝以问丞相御史大夫,丞相以为当罢,御史大夫以为当击,帝卒用捐之议,罢珠崖郡。又如宋代每有大事,必令两制侍从诸臣集议,明代之内阁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六科诸臣集议,清代之王大臣会议,虽然与议的人选和资格的限制,各朝不尽相同,但君主不以私见或成见独断国家大政,却是历朝一贯相承的。
汉武帝
封驳制度概括地说,可以分作两部分。汉武帝以前,丞相专决国事,权力极大,在丞相职权以内所应做的事,虽君主也不能任意干涉。武帝以后,丞相名存职废,光武帝委政尚书,政归台阁,魏以中书典机密,六朝则侍中掌禁令,逐渐衍变为隋唐的三省——中书、门下、尚书——制度,三省的职权是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施行,中书省有中书舍人掌起草命令,中书省在得到君主同意或命令后,就让舍人起草,舍人在接到词头(命令大意)以后,认为不合法的便可以缴还词头,不给起草。在这局面下,君主就得改换主意。如坚持不改,也还可以第二次第三次发下,但舍人仍可第二次第三次退回,除非君主罢免他的职务,否则,还是拒绝起草。著例如宋仁宗时,富弼为中书舍人封还刘从愿妻封遂国夫人词头。门下省有给事中专掌封驳,凡百司奏钞,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其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著例是唐李藩迁给事中,制有不便,就制尾批却之,吏惊请联他纸,藩曰,联纸是牒,岂得云批敕耶。这制度规定君主所发命令,得经过两次审查,第一次是中书省专主起草的中书舍人,他认为不合的可以拒绝起草,舍人把命令草成后,必须经过门下省的审读,审读通过,由给事中签名副署,才行下到尚书省施行。如被封驳,则此事便当作为罢论。这是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的审查。如两省官都能称职,坚定地执行他们的职权,便可防止君主的过失和政治上的不合法行为。从唐到明这制度始终为政府及君主所尊重,在这个时期内君权不但有限制,而且其限制的形式,也似乎不能为现代法西斯国家所接受。
宋太祖
法有两种,一种是成文法,即历朝所制定的法典;一种是不成文法,即习惯法,普通政治上的相沿传统属之。两者都可以纲纪政事,维持国本,凡是贤明的君主必得遵守。不能以喜怒爱憎,个人的感情来破法坏法。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须先经法的制裁,然后利用君主的特赦权或特权来补救。著例如汉文帝的幸臣邓通,在帝旁有怠慢之礼,丞相申屠嘉因言朝廷之礼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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