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法律环境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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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第一章 法助企业矗立于天下――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企业与企业法(1)

企业究竟起源于什么时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环境?
在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自由民和自由合伙的记载。我们知道,合伙企业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形式,那么企业的历史就有近4 000年了。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企业以及企业法律制度也是一样,我们现在的企业及企业法律制度与那时的企业及其法律制度也不一样,我们只是为了便于理解,借用现在的名词去说明过去的事。那么,《汉穆拉比法典》有关自由民合伙的规定,应该就是最早的企业法律制度了。除此之外,古希腊人把各方合伙人的全部财产投入合伙的称为“共同体”。罗马共和国末期以后,商品经济关系空前发达,罗马法中把合伙作为一种无需任何法定形式的诺成契约,罗马人常采取合伙的形式,经营奴隶、粮食、油店。另外,他们还以“船舶共有”的方式进行航海经商,船舶共有人须对受其委托的航海者在航海经商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合伙以外,独资经营在任何时代都有。至公元17世纪,随着公司的出现,现代企业制度开始发展并逐渐地成熟起来。
由此可见,企业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企业的法律形态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就像人一刻也离不开空气一样,企业也一刻离不开法律,企业在其生命周期中的每一阶段都有其相应的法律环境。所以,可以说是“法助企业矗立于天下”。
第一节企业与企业法
企业是一个开放系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环境条件。法律环境是指法律的内容及其实施对相关事物所形成的外部客观条件和基本氛围。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环境。法律是制约企业经营的重要外部条件,企业既要受到它的保护,又要受到它的限制,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准则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特别是作为企业本身,它的成立、变更以及消亡,就更加离不开规范其自身的法律--企业法了。
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一、企业的一般问题〖*2〗(一)企业的含义纵观历史长河,企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欧洲文字中用以指称企业的单词“enterprise”早在中世纪就已出现,“enterprise”一词最初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如海上运输,后来一般泛指艰巨、复杂或冒险性的事业。尽管这个词的原意与今天已大不相同,但它所强调的风险性却仍然隐含在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汉语中“企业”一词则是近代从日文中引入的,《辞源》中将其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企业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产物。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不会产生现代企业组织的。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社会基本经济单位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适应发展了的生产力的要求,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大量的现代化的资本主义企业,这为资本家提供了不断榨取剩余价值、不断攫取高额利润的最有利、最有效的结构条件和生产场合。因此,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企业也得到不断更新和发展,由早期的单一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逐渐形成以公司为主的多种企业形式并存的经济格局。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所以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也必然大量存在着并不断地发展着。
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同,对企业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有的国家,企业与公司就是同义词。而在我国,企业的涵义要比公司广泛得多。一般而言,企业指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依法设立,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如工厂、矿山、农场、铁路、航空公司、银行、贸易公司等。
(二)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是以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组成的,从事商品生产或商品经营以及提供劳务或服务的社会组织体,因此,营利是必然的。但以营利为目的仅仅限于生产经营领域,而不在于利益的归属和利润的分配及用途。因此,“营利”的普遍概念应当是为销售而制造或购进商品,或者为获得金钱而提供劳务,并以利润多少为衡量效益的尺度。
(2)从企业结构来看,企业是由物质部分--生产资料和人的部分--劳动者和经营者组成的,但并不是这两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凭借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成为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至于企业财产的归属以及企业是否应该对这些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是因企业法律形态而异的问题。但企业财产的共性在于,它们都已脱离消费领域,置于一个经济实体的支配之下,而且筹集企业财产的目的与组建企业的宗旨是一致的。
(3)从组织形式来看,企业的外延要比公司广泛。在我国,公司尚不是企业的主要形态,到目前为止,非公司形态的企业仍然为我国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公司形式只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契约组织。像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尽管它们具备人和物两大要素,并且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关系性契约组织,但由于它们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因而它们不是企业。而且,从企业存续的时间看,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或者虽无明确期限,但必须有法定的为法律认可的企业终止的原因和程序。
(5)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其行为对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除了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外,企业与银行等债权人、与技术监督部门等国家机构、与消费者等客户、与同行业竞争者之间等等,存在着更多的各种复杂的关系,如果这些关系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将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所以,国家对企业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设立,才能够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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