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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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创举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以轴心国的失败而告终的。德国的正式投降是在1945年5月8日,日本的正式投降是在同年9月2日。

  纽伦堡国际法庭东京国际法庭在德日投降之后,战胜的同盟国便分别在德国纽伦堡和日

本东京先后设立了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前者的名称是“国际军事法庭”;后者的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后者冠以“远东”二字,以示区别于前者。一般人对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简称是“纽伦堡国际法庭”和“东京国际法庭”,或者“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Nuremberg;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Tokyo。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东京国际法庭

  这两个法庭的组织虽略有不同(见下章),但是它们的任务和目的却是一样,那便是:把轴心国的某些国家领导人当做首要的或主要的战争罪犯而加以逮捕、侦察、起诉、审讯和判刑。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依照……协定,应设立一国际军事法庭,以公正并迅速审判及处罚轴心国之主要战争罪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设立,其目的为公正与迅速审判并惩罚远东之主要战争罪犯。”这些首要的或主要的战争罪犯有时又被称为“甲级战犯”;他们都是当年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日本政府中对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人物。这些人对于国家侵略战争政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进行是起过重大作用的。

  对于这类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由正式组织的国际法庭依照法律手续加以审讯和制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在这以前,一个战败国的领导人物,即使他们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巨魁,一般都是逍遥法外的,从来没有受过法庭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

  诚然,在历史上,一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显要在战争中一旦落在敌国手中被杀害或被囚禁的事情,是屡见不鲜的。最著名的近例便是1815年拿破仑一世被英、俄、奥、普等战胜国流放在圣赫勒拿岛终身囚禁。但是他的流放并没有经过任何国际法庭或国内法庭的审判。用法律去制裁战败国领导人之事,确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个新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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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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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5月德国投降。从是年7月17日起,英、美、苏三国举行了柏林会议,1945年7月柏林(波茨坦)会议

  签订了著名的“波茨坦议定书”。在该议定书的第六章(标题为《战争罪犯》)里,重申了对于希特勒德国的主要战犯必须严予法律制裁之决心,并“认为尽速开始审判此等主要战犯乃极其重要之事”。“波茨坦议定书”中有关惩处战犯之条款。在此前举行的苏、美、英三国领袖克里米亚会议上,惩办希特勒德国的主要战犯问题也得到了他们的重视。会议并决议要“……使所有一切的战争罪犯,予以公正与迅速之惩处。”

  根据同盟国在战时和战后迭次表示要惩办法西斯战犯的坚决意愿,苏、美、英、法四国代表在伦敦举行了会议,专事讨论组织国际法庭审判纳粹主要战犯的问题,并于1945年8月8日签订了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四国协定和作为协定附件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规定了法庭的组织、职权和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截至1945年底为止,加入本协定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

  四国协定和法庭宪章签订、颁布之后,经过约两个月工夫,法庭的组织工作便告完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1945年10月18日接受了对戈林、赫斯等22名首要纳粹战犯的起诉,正式审讯是在10月20日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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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情况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有些不同。它不是直接按照一个国际协定设立的,而是根据一系列的国际文件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设立的。这些文件是“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的决议。

  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政府在1945年7月26日宣布的,后来苏联也附署,参加了这个公告。公告的目的是促令日本武装部队尽速无条件投降;公告并规定了日本投降时必须接受的各项条款。公告第六项说:“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远剔除;盖我人坚持非将不负责之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公告第十项说:“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

  1945年9月2日由外务大臣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签订并向同盟国九国受降代表麦克阿瑟等所呈递的日本投降文书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

  1945年9月2日,密苏里舰,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在降书上签字

  投降文书上写道:“我们谨奉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并代表他们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脑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第六项写道:“我们为天皇、日本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

  日本既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一切条款,当然也就接受了其中“对于战犯,……将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的条款。

  但是“波茨坦公告”仅仅规定了日本必须接受的投降条款,而对如何实现这些条款的具体步骤和措施则完全没有规定。诚然,事实上,在占领和管制战后日本以及执行投降条款的种种事宜,美国政府通过其担任盟军最高统帅的美国五星上将麦克阿瑟,是大权独揽,包办一切的。然而,在形式上,它还需要一个盟国授权的具体的法律根据。这个根据便是1945年12月在莫斯科召开的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所通过的一项决议,这个决议中国也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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