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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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录
导论
我要做的事
有什么不对?
为谁而写?
本书架构
1 经济学与法律相遇
法律理论大震撼
经济学家必须学法律
法律经济学的三大要务
2 经济效率及其他
一、包含所有人的大饼
二、如何加总个体?
三、效率一定是好事?
四、非马歇尔的解释方法
自由放任的假设
自由放任的假设有何错误?
3 这个世界哪里出了问题?(Ⅰ)
寻租:如何不被别人抢走财富?
预测错误:欺骗市场的官司
4 这个世界哪里出了问题?(Ⅱ)
无一行得通
样样行得通
一切未定(取决于交易成本)
科斯加庇古未必是好事
科斯、米德和蜜蜂
科斯、财产和法律的经济分析
5 权利的界定和执行
火车酿灾:长练习题
暂时岔题,谈常被忽视的课题
重回讨论
财产法则或补偿法则
补偿法则与罚款
附加说明
6 燃烧的房屋和爆炸的可乐瓶:保险与经济学
保险经济学
风险厌恶并非针对风险:必要的岔题
再谈保险问题
道德风险:瑕疵或特色?
逆向选择:他晓得你不晓得的事
解决一个问题,却制造另一个问题
生物科技管制的风险,或爱之适足以害之
进一步探讨
7 掷币与撞车:事前与事后
为什么要惩罚未遂行为?
选择正确的法律
法律做对了吗?
法律的市场
理性的巫术杀手:应该惩罚不可能实现的未遂行为吗?
8 博弈论
双边垄断
囚徒困境
本章结论
9 生命的价值
问题不在乘以无限大,而是零除
也是法律问题
最适吓阻与最适保险
完美的信息幻想
伤害赔偿
间奏: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法律从何而来?
法院体系的结构
法律的结构
10 我的、你的和我们的:财产法经济学
权利组合:所有人拥有什么?
私有与共有
浮岛
人类为什么因狗而文明?
美国政府犯下的最昂贵的错误?
为移民垦荒的辩护之词
私有财产的好处
不动产和动产
规定或管理:毗邻或攸关理论
11 知识产权经济学
著作权法
专利法
知识产权的经济理论
计算机法
反对知识产权的理由
商业机密
没有著作权的保护:先下手为强
没有保护的著作权
数字铁丝网
12 契约经济学
为什么需要合同法?
主张契约自由的理由
反对契约自由的理由
胁迫的意义
沉船上的谈判
假胁迫:附合合同
合同、合同,谁有合同?
少于两人的合同:走失的猫和车祸受害者
填补合约空白
风险承担
摆脱合约:符合经济效率的毁约
签署你可能想毁约的合约:符合经济效率的签约
无效率的信赖
似曾相识
欺诈的法律界限
13 婚姻、性与婴儿
人为何结婚?
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给了他:机会性毁约问题
未婚生子
性法律的探讨
闪闪发亮的保证金
诱奸法律的另类探讨
买婴儿
配给过剩的小猫:养猫经
养儿是好事?
两条获得经济效率的途径
14 侵权法
侵权行为的逻辑
行为何时不当?
因果关系一:保险柜从天而降和猎人横死
因果关系二:9%有罪
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只产生符合经济效率的意外
处理双重成因的问题
损害赔偿金额
了解惩罚性赔偿的意义
为什么赔偿受害者?
双重成因和产品责任
扑克牌、信息的价值,以及法官的过失
蛋壳和前后不一致的法律
神迹想要就有
一起想想
15 刑法
接受美中不足的事实
正视执法成本
最适刑罚理论
为什么要计算罪犯的收益?
最符合经济效率的惩罚
富人应该支付较高的罚款?
我遗漏了什么
为什么不全处以死刑?
一些不充分的回应
不合经济效率的惩罚的优点
吃人肉、寻租和强暴
16 反托拉斯
第一部分:经济学
第二部分:垄断之无效率
为什么会有垄断?
人为垄断
解决方法与随之而来的问题
扩大垄断
垂直整合
规定零售价
搭配销售
结论何在?
新一代的反托拉斯
网络外部性:标准键盘与德沃夏克键盘的迷思
17 其他法律体系
具有报复性质的私法
没有警察或检察官:18世纪的英国刑法
无需法律的秩序:现代社会中的私部门规章
为什么消失了?
我们能够学到什么
18 刑法与侵权法的难题
第一部分:刑法应该废除吗?
兰德斯和波斯纳无解证明的解决方法
但是……
第二部分:将违法行为分类
第三部分:组合法令规定
为什么盗窃应该是侵权行为,而撞凹挡泥板是刑事犯罪行为?
没有执法成本的世界
本章结论
具有经济效率的私部门执法制度
19 习惯法具有经济效率吗?
经济效率先验说
辩方的说辞:符合经济效率的法律
控方的说辞:不符合经济效率的法律
模糊的法律和更模糊的经济学
为波斯纳辩护
后记
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和刑法
经济学
如何选择符合经济效率的法律?
知也有涯
献给我敬爱的亚伦·戴雷科特和罗纳德·科斯
导论
我要做的事
如果世界上只有我一个人,各种问题一定很多,但绝不会有法律问题。如果再加一个人,便有发生冲突的可能:我们都想摘同一树枝上的同一个苹果;我射伤了一头鹿,沿路追赶下去,却发现已经被你宰来吃了。
暴力相向是显而易见的解决办法,但不是很好的方法。使用暴力,我们的小小世界可能缩小成只剩一人,或者谁也不存在。更好的解决办法是有明示或暗示的法律体系,以和平的方式化解冲突,决定谁该做什么事,以及如果不做,会遭遇什么后果。目前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都发现这个办法可行。
我们最熟悉的法律,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由法院和警察执行的。但即使在我们的社会中,也有许多法律不是由立法机构制定,而是由法官创造——它们存在于过去的判例中,用以决定未来的案件如何判决;不少法律的执行是由私人实施,而不是由警方执行,如侵权受害者和代表他们的律师;许多法规以私部门规章(privatenorms,也译为私人规范)而不是法律的形式存在,并由私人执行。
扩大时空环境,法律的来源和执行方式会更多样。如果我们考虑所有时空环境下的法律体系,那么现在美国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方式,只能算是其中的一个样本——要解决人际冲突的问题,可行的方法有很多,美国的方法只是其中之一;可行的法律体系有许多,美国的体系只是其中之一。本书重点放在过去一两个世纪的英美法上,并不是因为它们比其他的法律体系重要,而是因为作者、大部分美国读者以及本书所提大多数学者,比较了解这套体系。但本书讨论的观念也适用于其他法律体系。第17章简述其他的法律体系时会谈到这一点。
有许多方法可以探讨法律体系,如从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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