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遭拒的情形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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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解决路径】
1. 明火烘烤酿成损失,理赔遭拒绝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2. 全车盗抢险的理赔方式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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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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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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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保险理赔遭拒的情形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2.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问题;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1. 明火烘烤酿成损失,理赔遭拒绝
【分析解答】
根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合同通常要约定免责事由,通常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条款中构成免责事由的车辆损失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2)人工直接供油、明火、高温烘烤;(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4)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5)他人故意行为。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25日,个体运输户张某雇司机刘某驾驶自己的141货车运一车鸭毛从张家口回赤峰,当车行至承德某地时突然熄火,此时正值深夜,天又黑又冷。驾驶员刘某从驾驶室里跳了下来,以为准又是加油站没给足分量。于是,刘某来到油箱前,划了一根火柴,拧开油箱盖,想看看还有多少油,谁知油箱口竟喷出火柱直冲刘某射来,刘某顿觉眼前一黑,脸上灼热无比,双手紧护头部,凄惨地尖叫着跑离汽车。掉在地上的火迅速与油箱口喷出的火柱融合起来,瞬间便引燃整车鸭毛。汽车被熊熊的大火吞没后变成了一堆废铁,刘某的整个头、脸被火烧焦,双手变形,惨不忍睹。
灾情发生后,车主张某在悲痛万分中想到车已入保险,这下刘某的医疗费用和车上货物损失有人赔偿了,于是他赶紧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当地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查勘后,答复张某,车辆本身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赔偿,理由是车辆因高温烘烤造成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赔事由,驾驶员刘某的人身损害也不能赔偿,因为当时刘某在车下。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因支付刘某的医疗费造成的损失和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司机刘某明知明火不应靠近油箱,却由于判断失误,用点燃的火柴照明查看油箱情况,造成油箱着火,符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且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曾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讲明,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充足,给予支持。刘某在发生事故时,在车下查看汽车机身,车辆未处于使用中,符合车上责任险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拒赔合理,给予支持,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刘某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中构成免责事由的第二种情况,所以无法得到赔偿。张某还为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损失险,该险种也有自身的免赔事由,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2)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3)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4)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司机刘某发生事故时正在车下,因此也不能得到赔偿。
【专家提示】
明火烘烤引起的车辆损失不能得到保险赔付。
【关联法条】
《保险法》第18条
2. 全车盗抢险的理赔方式
【分析解答】
全车盗抢险是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种,该险种赔偿的损失包括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保险车辆,并且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一般而言被盗车辆被追回后,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一般愿意选择给付保险金。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果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选择权。
【基本案情】
周先生于2002年8月7日购买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69万元,附加费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2003年8月13日,该车被盗,周先生遵照保险合同的要求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3个月后,汽车仍未找到。周先生持公安机关证明向保险公司处索赔,保险公司同意理赔。12月初,周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追回,保险公司将车取回,并通知周先生取车,但这时周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周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周先生一听自己不仅只能领回被盗车辆,而且还要向保险公司赔偿找车开支,坚决不同意,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失窃3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故判决周先生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向周先生赔偿保险金6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以保险金尚未赔付为由,拒绝周先生行使该选择权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是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周先生在车已找回时尚未拿到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却以此为理由将周先生的选择权剥夺,因此,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
【专家提示】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保险车辆,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关联法条】
《保险法》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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