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 (TXT全文下载)
书籍内容: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包括对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
第四条 不良贷款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执行,非信贷不良资产分类标准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二章 不良资产的监测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到对不良贷款的逐笔、实时监控,以及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风险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对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制度。
第六条 重点机构包括: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银行分支机构;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表外业务管理混乱、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分支机构。
重点客户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客户及拥有5家以上关联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集团客户。
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分析
第七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对银行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和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三个部分。
第八条 不良贷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及比例以及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如在整体趋势、地区分布及行业分布方面出现了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对其原因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各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前10名一级分行,以及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最大的10家客户。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地区和客户数。
(三)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可分别按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资抵债和其他方式进行分析。
(四)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对2003年以来发放贷款质量和当年新发放贷款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五)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外部原因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破产倒闭、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企业违法违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内部原因包括违反贷款“三查”制度、违反贷款授权授信规定、银行员工违法等。
(六)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继续抓好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九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非信贷资产余额,不良资产、预计损失余额及比例,以及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如本期非信贷不良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应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特别是各类待处理资产、待清理资产、应收科目核算的资金变化情况
(二)地区结构分析。各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非信贷不良资产、预计损失余额及占比较高的前10名一级分行。各银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地区数。
(三)清收、处置非信贷不良资产分析。
(四)2003年以来新发生非信贷不良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非信贷不良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以及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条 表外业务风险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本期各项表外业务余额,垫款(或损失)余额及占比,以及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对垫款余额上升的表外业务要重点说明。
(二)地区结构分析。各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和分析表外业务发展较快和发生垫款较多的前10名一级分行。各银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地区数。
(三)表外业务垫款形成原因的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四)表外业务垫款变化趋势的预测,以及继续抓好表外业务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 不良资产的考核
第十一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要按季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不良资产考核分为对贷款质量、非信贷资产质量和表外业务质量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对不良资产的余额和比例的考核,并从横比、纵比两方面反映被考核银行的进步度。
第十三条 贷款质量考核指标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余额变化、不良贷款余额变化率、不良贷款余额变化幅度、不良贷款比例变化幅度和现金清收进步率。
非信贷资产质量考核指标包括非信贷不良资产比例、非信贷不良资产比例变化、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变化、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变化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变化幅度和非信贷不良资产比例变化幅度。
表外业务质量考核指标包括表外业务垫款比例、垫款比例变化、垫款余额变化、垫款余额变化率、垫款余额变化幅度和垫款比例变化幅度。
第十四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根据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考核进步度情况,按季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按季上报不良资产考核报告。
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将作为商业银行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每季度或根据风险状况不定期采取约见会谈的形式,听取辖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并向其通报不良资产考核结果,提出防范化解不良资产的意见。
第五章 数据、资料来源及分析、考核报告的上报时间
第十六条 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来源于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以及商业银行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并通过现场检查对重点数据进行核实。如有重大调整,应在分析考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每月15日前向银监会报送上月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并分别于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上报不良资产季度、年度分析报告。
各银监局每月15日前向银监会报送上月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并分别于季后20日之前、年后30日之前上报不良资产季度、年度分析和考核报告。如辖内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应及时报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分析报告的上报时间由各银监局确定。
第六章 不良资产管理及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按时向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报送不良资产分析报告,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并确保不良资产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分析合理、科学,措施及时、有效。
第二十条 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报告或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银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银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按照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建立专业化监管人员责任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送辖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不良资产严重、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案件等问题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包括暂停审批机构设立、升格、新业务开办等。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要求及时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可根据监管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监会将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监控
何世红 报道日前,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的通知》(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银监会各级监管部门将建立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不良资产的全面监测和考核制度,对四家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持续监管,促进四家银行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3年,银监会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多次召开四家银行不良贷款通报会,加强风险窗口指导,督促四家银行加强内控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并于2003年下半年对四家银行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到2003年末,四家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实现“双下降”,四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1.59万亿元,比年初下降1312亿元;不良贷款比例16.86%,比年初下降4.71个百分点。五级分类不良贷款1.9万亿元,比年初下降了1713亿元;不良贷款比例20.36%,比年初下降了5.85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持续、审慎监管,做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工作,银监会此次制定的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监控”,既监测不良贷款,也要监测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的风险;二是加强“对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双重考核”;三是体现非现场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改变过去“非现场监管数据隔离,现场检查数据不保留”做法,一方面,非现场监管为现场检查提供检查方向,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对不良资产变化异常的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组织现场检查,督促商业银行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四是改进内部岗位设置,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建立垂直的专业化监管人员责任制,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银监会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和四家银行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当前不良资产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降低不良资产对四家银行综合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监管部门和四家银行要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和监测工作,努力提高资产质量,保证不良资产“双降”工作的顺利进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制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答:近年来,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曾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季度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的通知》。这对督促国有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降低不良贷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银监会成立后,根据国务院关于银监会“要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监控”以及加强对“不良贷款双重考核”等要求,银监会于去年组织148个检查组,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加强“风险窗口指导”,多次召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通报会,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内控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做好不良贷款“双降”工作。
据统计,2003年末, 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19168亿元,比年初下降了1713亿元;不良贷款率20.36%,比年初下降了5.85个百分点。但是在不良贷款连续下降的同时,其他资产中的风险问题也日渐突出。因此,为全面掌握和分析银行资产风险状况,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双降”工作,加强商业银行持续、审慎、有效监管,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并要求从2004年开始,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中的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中的不良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考核。
问:此次《办法》具有哪些特点?
答:与以往的制度相比,此次《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包括对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
二是加强“对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双重考核”。《办法》规定各级监管部门要按季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余额和比例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余额变化及不良贷款余额变化幅度等多项指标。
三是体现非现场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首先,改变过去“非现场监管数据隔离,现场检查数据不保留”做法,在去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三项业务检查的基础上,设计对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监测的内容,保持监管的连续性。同时,监管部门将根据不良资产监测结果,对不良资产严重的机构,及时组织现场检查,督促商业银行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四是改进内部岗位设置,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建立垂直的专业化监管人员责任制,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问:《办法》的基本架构是什么?
答:《办法》共分为七章:“总则”、“不良资产的监测”、“不良资产分析”、“不良资产的考核”、“数据、资料来源及分析、考核报告的上报时间”、“不良资产管理及监管责任”及“附则”。
其中,“总则”简要概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的目的、范围及基本原则;“不良资产的监测”
规定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对不良资产监测的基本要求;“不良资产分析”则从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三个方面详细规定不良资产分析报告的内容;“不良资产的考核”规定不良资产考核的方法、指标等;“数据、资料来源及分析、考核报告的上报时间”说明监测考核的数据和资料来源,并强调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时间要求;第六章“不良资产管理及监管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报告要求的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处罚措施。
问:《办法》如何规定商业银行和各级监管部门加强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
答:首先,商业银行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到对不良贷款的逐笔、实时监控,以及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风险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其中,重点机构包括: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银行分支机构;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表外业务管理混乱、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分支机构。重点客户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客户及拥有5家以上关联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集团客户。
其次,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要建立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制度。不良资产按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分类。不良贷款实行按月分析和监测并形成分析报告;不良资产整体情况实行按季分析和考核并形成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报告要内容详实、重点突出。
最后,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要建立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考核制度。按季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对贷款质量、非信贷资产质量和表外业务质量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对不良资产的余额和比例的考核,并从横比、纵比两方面反映被考核银行的进步度。
问:银监会将如何保证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答:银监会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改进内部监管岗位设置,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将分别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设立“派驻监管小组”,收集、分析四家银行总行经营管理和综合改革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和各银监局四家银行监管处将按照“专业化监管”原则设置监管工作岗位,分别设立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综合监管工作岗位。其中,“信贷资产监管岗位”主要承担信贷资产、表外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有关风险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分析,并提出监管意见;“非信贷资产监管岗位”主要承担非信贷资产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有关风险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分析,并提出监管意见;“综合监管岗位”主要对涉及四家银行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监管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价四家银行整体风险状况,提出综合监管意见。
对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报告或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银监会各级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监管小组将进驻四大银行 监测和考核不良资产
昨天,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监会将在监测银行不良贷款的基础上,实现对银行的全面风险监测,同时将分别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设立“派驻监管小组”。该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实施。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制定的办法强调对银行风险进行全面监控:既监测不良贷款,也要监测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的风险;同时加强对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的双重
考核;另外,非现场和现场的监管将有机结合,改变过去非现场监管数据隔离、现场检查数据不保留的做法,对不良资产变化异常的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组织现场检查。
该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测。这些重点机构包括: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银行分支机构;非信贷资产预计损失率前5名的银行分支机构;表外业务管理混乱、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分支机构。这些重点客户则是:不良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客户及拥有5家以上关联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在亿元以上的集团客户。
为保障监管效果,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将分别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设立“派驻监管小组”,收集、分析四家银行总行经营管理和综合改革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
以上为书籍的全部内容,祝您阅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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