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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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元史中的法制资料
  至元新格辑存
  至元新格序
   一、公规(十二条)
   二、选格(十二条)
   三、治民(十条)
   四、理财(四条)
   五、赋役(十条)
   六、课程(十条)
   七、仓库(十二条)
   八、造作(十一条)
   九、防盗(六条)
   十、察狱(九条)
  至元杂令
   诸色回避
   官民仪礼
   品官车制
   吉凶权宜
   官员服色
   吏员书袋
   私家车服
   禁宰孕畜
   寺庙
   权豪违碍
   论诉期务
   典质财物
   卑幼交易
   质债折庸
   典雇身役
   民俗杂禁
   孝悌赏劝
   周岁节假日
   日月蚀六条
   禁断红门
   官民坟地
   品官葬仪
   笞杖则例
   诸杖大小则例
   各路散府诸州司县分决杖罪例
   军官馆谷
  大德典章遗文
  大元通制(节文)
   五刑
   狱具
   取受赃贿
   十恶条令  恶条令
   诸条格
  成宪纲要所载通制
  大元通制条例纲目后序
  乞续编通制
  至正条格序
  经世大典宪典总序
   名例篇
   卫禁篇
   职制篇
   祭令篇
   学规篇
   军律篇
   户婚篇
   食货篇
   大恶篇
   奸非篇
   盗贼篇
   诈伪篇
   诉讼篇
   鬬殴篇
   杀伤篇
   禁令篇
   杂犯篇
   捕亡篇
   恤刑篇
   平反篇
   赦宥篇
   狱空篇
   附录序
  大元检尸记
  无寃录所见元代有关法律文书
   无冤录目录
   无冤录卷上
    今古验法不同
    自缢字义
    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检验用营造尺
    检验法物银钗假伪
    中毒
    辨亲生血属
    食气颡之辨
    张知州辨明恶逆
    昼夜之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格例
     一、尸帐式
     二、尸帐例
     三、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
     四、死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七、自缢免检
     八、开棺临事区处
     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十、尸伤不明
     十一、检复迟慢
     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十五、省府立检尸式内二项
     十六、寒暑变动
     十七、初复检验关文式
  圣朝颁降新例
   尸首检讫埋瘗
   邻近检复尸例
   官吏亲临检尸
  刑统赋疏通例编年
  词状新式
   六案掌管
   写状法式
   告蚕麦灾伤
   大户勘当
   申逃户状
   请逃户业
   逃户复业
   地主归收地土
   请地人退状
   申孛拦奚口头状
   本主识认
   儒人赴试结保
   告破老状
   主首勘当
   告给文引
   申死牛马
   告男不绍家业
   告女婿不绍家业
   告养同宗男状
  告状新式
   六案所隶
   告状新式
   应索债告状式
   应蚕麦灾伤告状式
   请佃逃户地土状式
   应被人殴伤告状式
   应逃户告复业状式
   应地主归复业取元地土耕佃状式
   应请佃他人退业状式
   应军户告贫虽带疾不能当役状式
   军人告取封装状式
   应被窃盗告状式
   应被强盗告状式
   应被牛畜食践禾苗告状式
   妇人夫亡无子告据改嫁状式
   应立嗣承继状式
  公私必用
   事产
    典买田地契式
    当何田地约式
    典买房屋契式
    当何房屋约式
   山林
    判山木榜式
    占墓山榜式
   钱谷
    生钞批式
    生谷批式
   人口
    觅子书式
    弃子书式
    雇女子书式
    雇小厮契式
    雇脚夫契式
    雇船只契式
   头疋
    买马契式
    买牛契式

  ●元史中的法制资料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安,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 【(卷一百二,《刑法志一》,页二六○三--○四。)】
  [太宗六年]夏五月,帝在达兰达葩之地大会诸王百僚,谕条令曰:「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诸出入宫禁,各有从者,男女止以十人为朋,出入毋得相杂。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随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今后来会诸军,甲内数不足,于近翼抽补足之。诸人或居室,或在军,毋敢喧呼。凡来会,用善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但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人马不应绊于乞烈思内者,辄没与畜虎豹人。诸妇人制质孙燕服不如法者,及妒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卷二,《太宗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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