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与国体:两汉政治的历史与经验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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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录
治道文丛 序
序
两汉史籍中所习见之“吏民(人)”用语[1]
循吏与酷吏 ——机理与史实的考察
汉代复仇所见之经、律关系问题[45]
秦汉时期君臣关系性格的演化[82]
汉代的吏道与师道
瞿同祖先生的著述与学问[135]
附录:两汉地方长吏行政实况表
治道文丛 序
广川董子云:“道者,所繇适于治之路也。”中国之治道,载在五经;百家言尤其儒家之立论,莫不本乎五经,中国治道因此而日新、日日新;依循此道,中国持续生长、扩展,而成为史上规模最大的文明与政治共同体。猗欤盛欤,吾国吾民!
二十世纪初,国势陵替,士心思变,竞逐西方新学,中学之统衰微。尤其是中国治道,少人研习。过去几十年来,依凭先人遗留之文明,借助西方传来之技术,中国再度崛起,人类进入世界历史的中国时刻。然而,已经富裕的中国如何形成优良治理秩序?
子曰:“谁能出不由户?何莫由斯道也?”中国现代优良秩序之生成、维系,不能不由千古一贯之中国之道。晚近学界、政界,已有此文化的自觉,中国治道之自觉,而有回向大道之努力。
本丛书应此运而生。所邀作者不限年资中外,要在对中国治道有所体认,又有西学功底,普世视野。所收书目不拘一格,或为专著,或为文集,或为译著,要在学有根底,言之有物。所论议题无所范围,或阐释五经义理,或深究儒学奥蕴,或寻绎观念、制度之演进,要在有所发明,有裨益于明道、行道。
编者惟愿与二三君子强勉学问,以求闻见博而知益明;编者亦祈当世精英于各个领域强勉行道,或可德日起而大有功。
蒲城姚中秋谨识于癸巳秋杪
序
本书收录讨论汉代礼法与国体关系问题相关的论文六篇。
这些论文,最初是作为中国法律史或中国经学史的传统课题被构思的,学与思的过程中,曾尝试过诸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和思想史等诸多研究工具,但时至今日,我渐渐觉得,将它们放在“封建与郡县”这个旧题目下,结合战国秦汉之际中国国体的大变更来理解,似乎更能穿透被很多学术修辞弄得含混的方面,更能帮助人们回忆起若干更加值得关注的政治—历史课题。——说一句僭越本分的话,这次国体变更,联系着中国人的时空观念与世界意识,也与中国和周边世界的关系息息相关。换言之,为了将这个课题推向深入,人们必须不畏艰险地重启与中国有关的世界—文明—历史的沉思。
本论之后的“两汉郡(国)县长吏行政实况表”,是我理解帝制中国国体的重要基础。这是个纯粹的资料整编,也体现了我在某段时间的学问趣味。开始做得兴起时,我想过将“二十四史”乃至出土文献中所有相关材料蒐集、分类、断代、条理,出一本类似“中国历代地方行政史资料汇编”的东西。但待到后来发现从汉代史籍中整理出来的东西与后世大同小异时,遂逐渐意兴阑珊,在本表范围之外收集的诸多零散史料,也随着几次搬家一次次散失,最终不知所踪。我甚至想过将这份东西也丢弃,但为了鼓励自己,也为了安慰逝去的光阴,我权且冒昧地想:也许正因为这种大同小异,所以时至今日,它至少还有些尝鼎一脔、为学者节省时间的价值。
当初开始这项资料工作时,我还没有学会电脑和互联网这些便利手段,所有内容,皆依照几部“前四史”的人名、地名索引,逐条查找,逐条手抄。由于我在所难免的粗率,它的不完备,理所当然。今日再看这些东西,我仍能回忆起当初在乾嘉汉学的残山剩水中与岁月艰难共处的痕迹,历历在目。
此书,应该用来纪念法学和历史学的学徒阶段,也应该用来作为开启另一个前途未卜新阶段的界石。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辛苦和命运:出于情谊,但也非常迟疑,我原本应将这部东西献给几位老师。
本书得以面世,全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全喜教授的好意和鼓励,谨致谢忱。
邱立波
2015年1月12日深夜
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世界政治研究中心
两汉史籍中所习见之“吏民(人)”用语
[1]
“吏民(人)”这种用法,频繁地复现于两汉史书关于地方行政史的记载中,数量之多,几可以“俯拾皆是”的成语来形容。但对于这一习见的看似无甚意味的用语,却不见学者对其辞例加以分梳、对其内涵加以深入发掘,人们往往仅就字面意思,简单地从制度分野上把它理解为“吏”和“民”的并称(类似今天所指颇为含混的“干部群众”),使用起来比较随意,掩盖了许多举足轻重的界限。宋人陆象山曾说:
官人者,异乡之人;吏人者,本乡之人。官人年满者三考,成资者两考;吏人则长子孙于其间。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也。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也。官人常欲知其实,吏人常不欲官人知之,故官人欲知事实甚难。……盖官人纯得事实,非吏人之利也。
[2]
陆氏从所谓“官人”和“吏人”的对立中,令人惊喜地触及这个问题的某些方面,但是这个说明是以宋代史事为基础,对汉代虽有提示意义,仍嫌间接。
一、“吏民(人) ”一语辞例的分析
[3]
(一)吏—民的法律界限
吏治的成熟,是战国以来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这一现象,适应了君主集权政治的要求。在君主(后来则是皇帝)和各级官吏联合统制之下,整个国家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方式,比较前代,有了极大的改观。
这个改观,扼要来说就是:在周代,尤其是在宗法制的全盛时期,诸侯、公、卿、大夫等各级领主都有很大的自主性。此时受上级大宗赐予或者分封的各级领主,所得到的不是抽象而陌生的人民,而是和他有着或远或近、或实在或拟制的血缘联系的部众。而恰由于这种联系,他对于这部众和领土,就不是暂时的君临,而是永久的拥有(通过继承制度);不是冰冷的统治,而是温情的保养——难怪时人称之为“家”的经营。顺理成章,那种境况下的政治原则和管理方式,也往往与调整家族事务的原则合一:家族内的名分既然决定了政治上的地位,家族内的事务往往也就是政治事务。像后世那样(比如在法家者流如商鞅和韩非的言论里),将前者称为“私”、将后者称为“公”的区别,此时还是看不到的。这样一种统治方式,不妨称之为身份型的领主—部众体制。
而吏治则因为成熟于法家抑制私门、强化君权的变法实践,受法家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标志了另外一种和专制皇权相适应的政治机理。从道理上说,官吏一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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