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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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法律、立法与自由
作者:F.A.哈耶克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代译序―邓正来

  

《法律、立法与自由》(Law,LegislationandLiberty),乃是本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哈耶克①历经17年的思考而分别于1973年、1976年和1979年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的学术巨著②。这部重要著作大体上依据“法律、立法与自由”这个总标题所关涉的庞大主题而相应地被分成三卷:第一卷为“规则与秩序”(RulesandOrder)、第二卷是“社会正义的幻象”(TheMirageofSocialJustice)、第三卷则是“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ThePoliticalOrderofaFreeSociety)。从哈耶克建构其自由主义理论的逻辑上看,我个人以为,哈耶克的这部著作乃是他经由社会理论到自由理论再到法律理论的阐发而试图达致宏大的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体系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①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1899年5月8日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一个自然科学世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哈耶克就读于维也纳大学,并于1921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23年又获政治(社会)学博士学位。他于1927年至1931年担任奥地利经济研究所(AustrianInstituteforEconomicResearch)所长。1931年初,哈耶克受邀前往伦敦经济学院访问,并发表系列经济学专题演讲,同年末受聘为伦敦大学经济学和统计学Tooke讲座教授;1938年归化英国,并于1944年当选为英国皇家学院院士。1950年,哈耶克接受邀请前往美国芝加哥大学,担任社会与道德科学教授一职,并成为该校“社会思想委员会”成员。1962年,他回到欧洲,担任西德弗莱堡大学经济政策教授直至1967年退休;同年回到他自己的祖国奥地利,担任萨尔茨堡大学名誉教授。除了一生所出版的大量极为重要的论著之外(请参见我为此译本所编写的一个有关哈耶克研究的参考文献),哈耶克还曾于1947年4月发起成立了著名的自由国际学社即“朝圣山学社”并担任了该学社的首任主席;而于1974年因学术的贡献而与冈纳・缪尔达尔一起赢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关于哈耶克生平的论述,请参见FritzMachlup,“Hayek'sContributiontoEconomics”,inFritzMachlup,ed.EssaysonHayek,Routledge&KeganPaul,1977,pp.13-60;更重要的文献,请参见S.KresgeandL.Wenar,ed.HayekonHayek:AnAutobiographicalDialogue,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1994.

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1979年以后,哈耶克实际上在他好友的再三要求下还于1988年出版了TheFatalConceit:TheErrorsofSocialism一书;但是,这本书并不是一本系统的理论著作,而是一份直接论辩的宣言;再者,该书只是由W.W.Bartley,III所做的一个编辑本,部分内容并没有得到发表,只是在《哈耶克全集》(第十卷)中得到了收录。当然,指出这一点,我绝无意说哈耶克的这本TheFatalConceit:TheErrorsofSocialism不重要,但是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该书中的观点基本上只是对他此前论点的重申。

毋庸质疑,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建构,如同其社会理论和自由理论的建构一样,极其艰难和繁复,正如他本人在1965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所给出的提示一般①:

①Hayek,“KindsofRationalism”,in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Routledge&KeganPaul,1967,pp.91-92.

我关于人在新的和不可预见的情形的生活中协调持续性行动需要抽象规则所做的论述,甚至更适用于具体情势中许多不同个人的行动的协调,这些情势只在部分上为每个个人所知道,而且也只有在它们出现的时候才能为他们所知道。这导使我达致,在我个人的学术发展中,我进行所有反思的出发点,而且它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从专门经济学转入了对所有那些常常被视为哲学的问题的探究。回顾这些变化,这似乎始于我将近30年前所发表的“经济学与知识”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我考察了在我看来纯粹经济学理论所具有的一些核心困难。该文的主要结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任务乃在于解释一种经济活动的整体秩序(overallorder)是如何实现的,而这个过程运用了并非集中于任何一个心智而只是作为无数不同的个人的独立的知识而存在的大量的知识。但是,从这一认识到获致下述恰当的洞见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即个人在其行动中遵循的抽象规则与作为个人回应(亦即在那些抽象规则加施于他的限度内对所遇到的具体而特定的情势所作的回应)的结果而形成的抽象的整体秩序之间关系的洞见。……我达致了我所认为的一幅关于自生自发秩序之性质的全新图景。

哈耶克的这段文字,依我个人的理解,至少为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哈耶克的法律理论提供了两条重要的认识路径:第一,哈耶克的法律理论建构,不仅不是那种即时性的“应景”作品,当然也不是那种在学科严苛设限支配下的“为法律而法律”的研究;在直接的意义上讲,哈耶克以《法律、立法与自由》为核心所详尽阐释的法律理论乃是以他对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可欲性所做的整体性研究为基础的,而这可见之于他为出版这部著作所撰写的涉及不同题域和不同学科的一系列极为重要的预备性研究论文,它们大多收录在1967年出版的《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和1978年出版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观念史的新研究》(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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