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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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1.用人单位怎样才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金某于2011年11月25日入职家具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限为2011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试用期为2011年11月26日至2012年2月25日,职务为财务经理,试用期工资为2317元。2011年12月26日,家具公司就金某入职后的工作情况作出《关于金某实习期间的报告》,认为金某不能胜任财务工作,其试用期不合格,作辞退处理,该报告没有金某签字。次日,双方办理离职手续。
金某认为,家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家具公司支付赔偿金。家具公司抗辩辞退金某的理由系金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家具公司提供了财务经理岗位要求,并提供了《关于金某实习期间的报告》,以证明金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庭审中,家具公司自认家具公司是通过金某平时的工作表现形成的对金某作辞退处理的报告,无书面考核。
法院认为,关于金某实际工作能力能否胜任,家具公司是采取在实际工作中对金某的表现进行评判而形成的处理意见,此种考核方式系家具公司内部形成的单方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报告结果告知金某,此报告不能作为评价劳动者工作能力的直接依据,认定家具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家具公司支付金某赔偿金2317元。
【案例点评】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键须满足劳动者
“
被证明
”
不符合录用条件。言外之意,首先,用人单位得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其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了劳动者。只有这样才符合按照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的法律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
本案中,家具公司没有提供关于金某的明确录用条件。其提供的
“
财务经理岗位要求
”
不能等同于录用条件。关于《关于金某实习期间的报告》,家具公司是采取在实际工作中对金某的表现进行评判而形成的处理意见,此种考核方式系家具公司内部形成的单方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报告结果告知金某。《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家具公司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赔偿金额,《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某在家具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其赔偿金应为2317元(2317元/月÷2×2)。
【HR实务指引】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最经常使用的理由,但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制定/约定过程中未加注意,直接导致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损失。
1.建议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好录用条件,并已采取可作为证据的形式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
2.必须履行试用期考核程序,并要求劳动者对考核结果予以签字确认。
3.应当在试用期内告知劳动者考核结果,以及企业的最终决定(同意转正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注意时间要求,因为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
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4.通过《员工手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形式固定企业关于
“
录用条件
”
的规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2.企业可否扣减试用期内辞职的员工的工资?
小冯于2014年11月签约一家外资公司,双方约定小冯的月工资为6000元,试用期一个月。在小冯的入职通知书中,约定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但经过两周的工作后,小冯感觉适应不了公司的工作节奏和工作氛围,于是就按照流程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同时向公司提出希望将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发给自己。但是,直到2014年12月,公司也没有向小冯发放,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从未向试用期内辞职的职工发放过工资。
【案例点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小冯与外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通知书同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外资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小冯支付两周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HR实务指引】
有劳动就有报酬,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哪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合同,要加倍支付报酬),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报酬。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再以任何理由拒付试用期内辞职员工的应得工资。否则,只能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
但是,应当区分情况,如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情况就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
【法条链接】
《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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