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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
何怀宏
简介
目录
引言:公民义务与公民不服从
1.克力同
2. 公民不服从
3.论非暴力
4.《寄自伯明翰监狱的信》及其它
5.公民不服从
6.公民不服从的定义、证明与作用
7.公民不服从
8.公民不服从(《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
9.康德论改革与服从
附录:关于“civil disobedience”的翻译——答肖阳的批评
出版说明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
何怀宏 编著
引言:公民义务与公民不服从
1.克力同(柏拉图)
2.公民不服从(亨利·大卫·梭罗)
3.论非暴力(莫罕达斯·甘地)
4.《寄自伯明翰监狱的信》及其它(小马丁·路德·金)
寄自伯明翰监狱的信
非暴力的历程
三种暴力观
受苦与信仰
学生运动的哲学
非暴力抵抗的一个概括
我有一个梦想
5.公民不服从(汉娜·阿伦特)
6.公民不服从的定义、证明与作用(约翰·罗尔斯)
7.公民不服从(罗纳德·德沃尔金)
8.公民不服从(《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 (克里斯蒂安·巴伊)
9.康德论改革与服从(何怀宏)
附录:关于“civil disobedience”的翻译——答肖阳的批评(何怀宏)
出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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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公民义务与公民不服从
何怀宏
西方讨论“civil disobedience(公民不服从)”的最热点是在20世纪60末到70年代初的时候,那时,雨果·亚当·比多(Hugo Adam Bedau)曾选编过一本有关这个题材的最有名和流行的文选。二十二年后,现为塔夫茨大学奥斯丁·弗莱彻尔哲学讲座教授的比多,又编选了一本同样性质的新书。说明今天的西方学者对这个问题仍有相当的兴趣。
比多在编者“导言”中回顾到:从亨利·大卫·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1817-1862)起,才使“公民不服从”的思想脱离宗教;通过列夫·托尔斯泰和甘地,才使这一思想国际化;在美国,则是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反对种族歧视的1955年蒙哥马利城公共汽车抗议事件才使之公开化。20世纪60年代末的暴力则标志着美国民权运动的终结。而理论总是滞后的,1961年,美国哲学协会组织了“政治义务与公民不服从”的讨论会,是第一次全面地讨论此问题。
比多认为:“公民不服从”思想三个最有影响的根源是苏格拉底、梭罗和马丁·路德·金,但苏格拉底是讲为什么应当服从一个不公正的法律,而后两人则是讲为什么应当不服从。
至于当代有关“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则当然首推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阐述的有关“公民不服从”的定义、证明和作用的系统观点。所以,在比多新编的这本书中,第一组是有关上述三个根源的文章,第二组则集中于对罗尔斯定义和证明的批评。
我们在这篇论述公民义务与“公民不服从”的文章中,也想利用比多这一线索,但却倒过来,首先从其一个成熟的、综合的理论——罗尔斯的理论开始,然后,再分别评述从苏格拉底、梭罗与马丁·路德·金那里发展起来的思想以及它们遭遇到的批评。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罗尔斯理论所展示的问题框架和分析范畴来帮助理解。
一、罗尔斯论公民的服从与不服从
在罗尔斯那里,对“公民不服从”是在有关个人原则、个人的义务的范围中讨论的。罗尔斯把一种全面的正当(right)理论所包含的原则规范分为四种:
1.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原则;
2.一个社会体系和制度本身所应遵循的原则;
3.对于个人的原则;
4.优先规则(当原则发生冲突时进行衡量的规则)。
那么在此与我们有关的是第2种和第3种原则。罗尔斯认为:第2种亦即制度的原则优先于第3种亦即个人的原则。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个人职责和义务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所以,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只是在详尽探讨了有关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之后才加探讨,并且也主要是作为说明制度原则,说明它们在稳定社会合作方面的作用的理论来讨论。
有关个人的原则又可再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由公平原则(Pinciples of fairness)确定的职责(obligations),一是自然义务(natural duties)。有许多肯定性质或否定性质的自然义务,否定性质的如不伤人、不损害无辜者,肯定性质的如相互尊重、相互援助、坚持公正等等。自然义务的特征是它们与社会制度并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也不涉及我们是否自愿,换言之,它是作为一个人自然而然就赋有的义务,而不管他处在什么制度之下,不管他愿不愿意履行。在此,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有一种支持和服从那些现存和应用于我们的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还有一种至少当代价不是很大时帮助建立这种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
而公平原则所要求的个人职责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个人所处的社会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在罗尔斯那里即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次,这个人自愿地接受这一制度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也就是说,职责作为一种社会要求,涉及到背景制度的正义与否与个人行为的自愿与否两个条件。职责的约束预先假定着制度的正义,假定着个人自愿从这一制度中获益,罗尔斯倾向于认为:严格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普通公民并没有什么政治职责。
当然,上述自然义务与政治职责可能是交叉的,一个人可能从好几个方面对社会制度是负有义务的,他有可能既有一种服从某种制度并完成份内工作的职责,同时又有一种自然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正义的自然义务是较基本的,因为它普遍约束着所有公民,而公平原则只约束那些占据公职的人们。
罗尔斯已经谈到,在自然义务中包括一种当正义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我们时,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服从它的义务,现在的问题是:当制度或法律不符合正义时,我们是否还有义务服从它?或者把这个问题换成一个更细致、更可分析的问题:亦即在什么环境下,在多大程度上我们要服从不正义的安排?人们有时会说,决不能要求我们去服从不正义的制度。但罗尔斯认为这是一个错误。一般来说,正如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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