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财产权理论--从格劳秀斯到休谟_民商法经典译丛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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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页
版权信息
序言
民商法经典译丛总序
第一章 胡果·格劳秀斯
一、休谟的脚注
二、自然法和历史
三、《论海洋自由》:自然法和财产史
四、自然法的根基
五、财产:发展与限制
第二章 塞缪尔·普芬道夫
一、道德科学和法律原理
二、自然法
三、自然状态的各种样态
四、财产的自然必然性
五、必然性、奴役和勤劳
第三章 约翰·洛克
一、自然法的根基
二、自然法的特性
三、财产:它的起源和发展
四、财产史:语词与对象
第四章 弗兰西斯·哈奇森
一、道德学和道德感
二、道德感和被道德感
三、自然法和各种权利
四、财产和政治构造
第五章 大卫·休谟
一、需要调停的问题
二、牛顿模式
三、怀疑论
四、德性的划分:休谟的意图
五、道德美、动机与义务
六、作为人为德性的正义
七、休谟的脚注
附录 道德行为心理学:从洛克的《人类理解论》到哈奇森的《关于美与德性的研究》
序言
本研究力图对近代早期政治思想的内在连贯性进行勾勒。从17世纪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和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的自然法理论到大卫·休谟(David Hume)的社会秩序起源理论中,择取了财产、社会秩序基础以及社会秩序依赖的道德行动理论中的某些重要主题,对此进行了阐述。研究揭示出的一贯性表明,休谟理论作为一种自然法理论完全合格。这一观点的正当性,部分因为休谟承继自哈奇森(Hut⁃cheson)和莎夫茨伯利(Shaftesbury)的道德感道德理论:我们认为,哈奇森和休谟之所以采用道德感理论,不是为了取代自然法(如莎夫茨伯利所想),而是为了解决自然法理论中的某些问题,另外同样重要的是,为了充实人性论的内容。
为了帮助理解这一结论,现在对本研究的主线进行梗概会很有助益。前两章详细阐述了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这两种主要的近代自然法理论。他们对自然法的理解,即将之理解为一种建基于人性的道德科学,将会被详加论述;同时还将阐明这一理解出现的可能性,即将财产关系理解为对人类环境变化的一种自然回应,而这种变化却由日益成熟的人类社会生活所激发。之所以为一种自然回应,是因为它反映了人性的要求。这一反映已由这一事实得以证实,即从意识到“我自己的”这一基本的道德领域始,它就必定会和平地产生。
“我自己的”这一观念是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理论的主要特征,具体而言,它不仅是一块政治社会旨在保护的不可侵犯的领地,也是个体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本研究的一个特点是阐述了普芬道夫对此的观点,而不是将他的观点吸收进格老秀斯。这表明,他对格老秀斯观点的修正是出于阻却(debar)霍布斯(Hobbes)结论的需要,绝不仅具装饰性(cosmetic)。最后,他对社会生活进行了论述,在其中,个体权利以基本的社会义务为源头。以此为基础,个体在社会秩序中地位的终局图景(resulting picture)以及它影响下的后来的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18世纪苏格兰的理论,阻却了对这些理论的“占有性个人主义者”的解释。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作为支持社会善的一种力量,市场在同样的理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从奴隶制问题的论述中可见一斑。在必需权条件下,对格老秀斯而言,奴隶制正当性问题的尴尬性变得尤其突出。但普芬道夫认为,只要自愿为奴的主要动因即物质上的匮乏能得到满足,那这一问题将会大大缓解。据此,奴隶制问题可以从经济上解决。洛克赞同这一洞见,但通过严格界定“我自己的”这一基本观念的含义,即依据英国的实践将之定义为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从而为反对奴隶制提供了更强有力的论据。他断定,奴隶制不能见容于政治社会,财产的起源也绝不依赖同意。毋宁说,在神赐给我们的这个世界上,获取财产是人类自我保存行为的必然后果。物质上的匮乏并非进行奴役的理由:一方面,穷人针对富人剩余财产的博爱权利,使得奴役成了个体可以避免的选择;另一方面,改善性劳动的生产力是如此的巨大,以至于在私人财产制度建立的地方便能确保勤劳者勤劳的果实,通过让最穷困者也能富过原始经济时代的最富有者,从而使整个社会避免匮乏(以及由此而来的奴役)。
因此,财产问题经历了一次巨大的转变。洛克后继者们对政治经济学的关注在方法上带来了变革,从而改变了他们的志趣,即将奴隶制和匮乏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兴趣,这表明洛克的结论取得了成功(win the day)。不过,这也使得基于人性的社会理论问题变得愈加迫近,因为困难来自洛克的人类动机(更一般地讲,所有“自爱”)理论。这些理论似乎危及了(com⁃promise)强调人类社会生活自然性的自然法。这一问题受制于义务的性质。哈奇森(紧随其后的是休谟)为这种人类动机论进行了辩护。该理论认为,公正的仁慈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从而以此树立了一种独立于神学观念的道德义务观。但在论述财产时,哈奇森的计划陷入了困境,因为他强调严格地遵循规则必然同时产生一般原理危害仁慈的情形。休谟立基于人类社会性的不同方面,采用普芬道夫的区分以阐述道德义务的不同类型,从而对遵守财产规则(正义的基石)的义务之源进行了论述,这被认为是克服这一张力的尝试。不过,他仍未取得完全的成功。然而,他的规划表明,若不顾及已有的相反看法,休谟应被认为是自然法传统的重要贡献者。本研究以简短概括休谟与其前辈的关系结束。
此刻,我只想表达我在构思和写作这部著作时最真挚的谢忱。首先感谢诺德·哈孔森(Knud Haakonssen)和托马斯·穆勒(Thomas Mautner),是你们帮我形成了著作的基本框架,且一直给我提供无价的评论。就这些主题涵盖的激励性(经常也是很值得怀疑的)论述而言,我对杰瑞·高斯(Jer⁃ry Gaus)以及后来的斯坦利·本(Stanley Benn)的谢意也真是无以言表。我收到的来自约翰·麦克罗斯基(John McCloskey)特别是詹姆斯·托利(James Tully)对整个手稿的评论让我受益匪浅,同时对未能整合更多的他们的建议而抱憾。最后,我要特别感谢约翰·克莱尼克(John Kleinig)、彼特·辛格(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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