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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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奥]尤根·埃利希著;叶名怡,袁震译.—北京:中国社会出科学出版社,2009.12
(西方学术经典译丛)
ISBN 978-7-5004-8288-8
Ⅰ.法… Ⅱ.①埃… ②叶… ③袁… Ⅲ.①社会法学 Ⅳ.①B90-05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9)第186203号
出版策划 曹宏举
责任编辑 张林
责任校对 韩天炜
技术编辑 李建
数字编辑 于晓伦
出版发行
社址 北京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邮编 100720
电话 010-84029450(邮购)
网址 http://www.csspw.cn
经销 新华书店
印刷装订 君旺印装厂
版次 2009年12月第1版
印次 2009年12月第1次印刷
开本 640×960 1/16
印张 24.25
字数 391千字
纸书定价 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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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出版说明
为了深入探究西方文明的渊源与演进,促进中西文化交流,反映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学界对西方文明的全新视角,展示伴随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一代学人对西学的重新审视与诠释,构建全新的西学思想文献平台,我们组织出版了这套《西方学术经典译丛》(全新译本)。本译丛精选西方学术思想流变中最具代表性的部分传世名作,由多位专家学者选目,一批学养深厚、中西贯通、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士精心译介,内容涵盖了哲学、宗教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法学、历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收录了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载体的诸多经典名著。
本译丛系根据英文原著或其他文种的较佳英文译本译出。与以往不同的是,本译丛全部用现代汉语译介,尽量避免以往译本中时而出现的文白相间、拗口艰涩的现象。本译丛还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在译介理念和用词用语方面,基本采用改革开放以来西学研究领域的共识与成论。另外,以往译本由于时代和社会局限,往往对原作品有所删改。出于尊重原作和正本清源的目的,本译丛对原作品内容一律不作删改,全部照译。因此,本译丛也是对过去译本的补充和完善。
为加以区别,原文中的英文注释,本译丛注释号用①、②……形式表示;本译丛译者对原文的注释则以〔1〕、〔2〕……形式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年12月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By Eugen Ehrlich
English Translation
By Walter L·Moll
前言
人们常说著书应采取这样的方式,即该书的内容可以用一个句子来概括。若将此检验标准适用于本书,则本书可用下面这句来概括:不论是现在还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或许,这句话涵括了对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做出阐释的每一次尝试的主旨。
作者
1912年圣诞节于巴黎
目录
出版说明
前言
第一章 法律的实用观念
第二章 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
第三章 社会联合体和社会规范
第四章 规范的社会制裁和国家制裁
第五章 法律事实
第六章 裁判规范
第七章 国家和法
第八章 法律命题的创设
第九章 法律命题的结构
第十章 正义观念多变的内容
第十一章 罗马法学
第十二章 英格兰法学
第十三章 古老的欧陆共同法学
第十四章 欧陆共同法法学的历史倾向
第十五章 法学的功能
第十六章 国家创制之法
第十七章 法律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变迁
第十八章 法学家法的法典化
第十九章 习惯法理论
第二十章 法律社会学的方法
第二十一章 法律社会学的方法
西方学术经典译丛(全新译本)
第一章 法律的实用观念
曾经有一个时代,这一时代离我们确实并不遥远。那时,大学培养未来的执业医师时,会要求他们牢记当时已知的各种疾病的症状和相应的治疗方法名称。这一时代已经过去了。现代的医师是选择了人体作为其研究领域的自然科学家。同样地,不到一个世纪以前,机械工程师和从师傅那儿学习机械制造所必需的手工技艺的技工并无差别。这一点上也已经发生了变化。当代的机械工程师是一个物理学家,他要研究他所使用的材料的性质,并探究在何种程度上这些材料在各种外界影响下的反应会与已发现、可发现的规律相一致。医师和机械工程师都不再单纯以手艺人的方式仅仅掌握职业所必需的技巧,而主要是理解其技艺的科学基础。很久以前,在无数的其他领域中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
但是,在法学
[1]

中,理论法学(Rechtswissenschaft
)与实用法学(Rechtslehre
)二者只是在最近才被区分开来,并且在这一领域从事研究的多数学者暂时还没有注意到它们的区分。但是,这种区分是独立的法律科学的基础,这一法律科学的目的不是为了促进实用的而是为了服务于纯粹的知识。这种区分所关注的不是用语本身,而是事实。由此,这一早已在自然科学领域发生的转变也在法学领域发生了,安东·门格将法学这个所有学科中最为滞后的学科比作是“外省的一个偏远的城镇,大都市已经抛弃的服装式样在这里还正在被当作新潮流行着”。这一变化并非毫无善果。这种新的法律科学将促成那些迄今我们仍无从知晓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性质的启蒙。无疑,它也将会带来实用的结果。
对法学家而言,几乎没有什么比对那些已经发生变化的法学领域的知识的研究有更多启发了。诸如国家的一般理论
[2]

或法律史。让我们稍稍浏览一下法律史。罗马人并非不知法律应当在历史的关联中得以阐释这一理念。盖尤斯和《学说汇纂》的诸段落中都充斥着历史概述。甚至连注释法学派与后注释法学派都运用了大量的法律史资料。此外伟大的法国学者和16、17、18世纪杰出的荷兰学者都完全可以称得上是历史的和语言学的法学家。德国17世纪的国际法学家也是沿着历史路径展开研究工作的。英国也是如此,并且很可能是从福蒂斯丘的时代就是如此。布莱克斯通是一位用历史方法解释现行法中看似无法解释的那些部分的完美艺术大师。不过,第一次使法律史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当属法学中的历史法学派 ............

书籍插图:
书籍《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 插图1
书籍《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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