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本体论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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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国际法本体论/罗国强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1
ISBN 978-7-5161-6312-2
Ⅰ.①国… Ⅱ.①罗… Ⅲ.①国际法—本体论 Ⅳ.①D9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5)第131090号
出 版 人 赵剑英
责任编辑 喻苗
责任校对 胡新芳
责任印制 王超
数字编辑 周晏
出  版 
社  址 北京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邮  编 100720
网  址 http://www.csspw.cn
发 行 部 010-84083685
门 市 部 010-84029450
经  销 新华书店及其他书店
印刷装订 三河市君旺印务有限公司
版  次 2015年11月第1版
印  次 2015年11月第1次印刷
开  本 710×1000 1/16
印  张 27.5
插  页 2
字  数 437千字
纸书定价 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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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受到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13JJD820008)和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FX199)的资助。
前言
过去的20世纪,国际法尤其是实在国际法的发展很快,但却无法阻止该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到了20世纪下半叶,冷战与地区冲突仍然时常威胁着很多国家和人民。进入后冷战的21世纪,国际社会并没有获得更多的安全感,即使是处于“霸主”地位的美国也时常觉得受到威胁。尽管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它频频甩开集体机制、诉诸单边行为、滥用武力以化解威胁并试图从中谋利以巩固超强地位,但是这些自封的“正义”行为却往往令其陷入尴尬境地,并造成一个“追求安全―单边行动―不安全”的恶性循环。
新的世纪,国际法往何处去?放眼世界,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层出不穷,国际组织数不胜数,国际法专著汗牛充栋,可以说,实在国际法已相当繁荣。但是进入21世纪,面对着全球变暖、大气污染、经济全球化、恐怖主义、滥用自卫权等诸多问题,国际法未能担负起应有的责任。[1]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国际法在有的领域发展顺利,在有的领域却踯躅不前甚至出现倒退;国际法的“巴尔干化”已日趋严重,国际法已陷入发展危机!由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国际法不成体系(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引起的危险”作为一个长期议题来讨论,绝非一时心血来潮。如果国际法在21世纪不能实现否定性的突破,不能适应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那么国际法的公信力就会急剧下降,国际法就有体系分崩离析、完全沦为霸权工具的可能!
从科索沃危机到“9•11”事件,从伊拉克战争到朝鲜核问题,我们看到超级大国任意践踏国际法、小国不相信国际法的不利局面正在蔓延!一时间,片面的现实主义论调甚嚣尘上,国际法的效力再次被普遍质疑。如果我们不能对此作出适当的回应,那么国际法在21世纪的危机就不会缓解或解除,而只会加重甚至爆发!那么,在21世纪,国际法如何进一步发展以减轻或阻止国际社会所已经或可能遭受的苦难?在世界经济蓬勃发展,但经济纠纷也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国际法如何协调好各国的立场以保障世界经济的平稳持续发展?
显然,要完成这些任务,就需要国际法进一步适应新的形势,就需要国际法学者在继承原有理论优点的基础上,作出创新和完善。而要做好这一点,就应从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入手。
进入21世纪,国际法的本体论需要实现跨越式的发展,而这应建立在扬弃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的基础之上。本书的意旨,就是结合国际关系的现实,做出这方面的初步尝试。
21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中国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国际环境,中国也希望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确实是希望和平地崛起。21世纪的国际法应该为这种正义的、善意的诉求提供充分的支持。另外,国际法在本体论上至今很大程度仍然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的参与主要限于具体实践层面。过去150多年尤其是最近20多年以来,中国国际法学界主要是学习与运用国际法,在国际法的发展上面,尤其是法哲学意义的发展上贡献不多。然而,若要真正担当起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角色的话,中国就应该在国际法理论,尤其是本体论上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应该把延绵不断的中华文明的优秀理念介绍到国际社会,实现与西方文明的交流与结合,促进国际法本体论的再次质变。
因此,本书在接受以上前提的基础上,试图做出这方面的探索。
[1]
参见罗国强《“和平崛起”与新世纪国际法理论构建》,《国际观察》2004年第5期,第15页。

张乃根
作为我指导毕业的第一位国际法理论方向的博士,罗国强在其学位论文《论新世纪国际法之本体》的基础上,修改、充实而成的这本专著,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探索精神。
罗国强博士提出的国际法本体论,试图通过回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法是什么”等问题,旨在探讨国际法的性质、效力、渊源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重新解释自然国际法及其在新世纪中的适用,从而对我国国际法理论发展的新思路有所贡献。当初,他决定从事这一课题研究时,我就感到这是富有挑战性的。四百多年前,格劳秀斯在创立其国际法理论时,依据的是西方社会传统的自然法学说,“采取了使自然法世俗化并使它从纯粹神学学说里解放出来的决定性步骤”(中文本《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上卷第一分册第63页),从而同时成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18世纪末,英国的边沁认为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实质上是一种“国际法理学”(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英文本《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第296页),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实证法。此后,实证主义逐渐主导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但是,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中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人道法、人权法乃至任何条约均不得抵触之“强行法”(jus cogen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之形成与发展,国际法中的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1 ............

书籍插图:
书籍《国际法本体论》 - 插图1
书籍《国际法本体论》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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