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传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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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沈家本传/李贵连著.-- 修订本.--桂林:广西师范 大学出版社,2017.11 ISBN 978-7-5598-0358-0
Ⅰ.①沈… Ⅱ.①李… Ⅲ.①沈家本(1840-1913)- 传记 Ⅳ.①K825.1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241225号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广西桂林市中华路22号 邮政编码:541001 )
出版人:张艺兵
全国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9 mm ×1 240 mm 1/32
印 张:17 字数:390千字
版 次:2017年11月第1版 2017年11月第1次
定价:98.00元
修订版前言
本书原版撰写于上世纪末,2000 年由法律出版社发行,迩来十又七年。
对于这样一本学术性著作,当时我并没有考虑它的销路。不想,几年后就有人告诉我:书店已买不到这本书了,而且市面上还出现一本编写结构、甚至文字有些雷同的出版物。他建议我约请出版社再版,并追究“抄袭者”的责任。然而,我对再版本书的兴趣不高,因为当初约请我撰写本书的贾京平先生和原来的责任编辑都已离开法律出版社,便没有心思找出版社的其他编辑商讨再版事宜。至于抄袭,我觉得并不算太坏,起码抄袭者是认可这本书的,也读懂了这本书,不然无法抄袭。再者,抄袭之作能够出版,无形之中增加了社会对传主沈家本的认知。至于追究,算了吧!
古人云:“十年生死两茫茫。”本书出版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的变化太大了。欣慰的是,整个社会对沈家本的认知也在不断增强。且不说这些年研究沈家本的论著数量与日俱增,单就《沈家本未刻书集纂》《沈家本全集》(全集是不是全,另当别论)等书的出版,以及沈家本故居——枕碧楼被北京市西城区政府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加以清理修缮,并交由最高法院管理,就足以让人振奋。希望本书的修订再版,能为扩大社会对沈家本的认知更添砖瓦。
本书再版缘起于2012 年。那一年,我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范新先生在武汉相遇。第二年,先是拙作《什么是法治——由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由该社出版,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影响,紧接着,他提出不仅要再版《沈家本传》,更拟定了系列出版计划。稍后,又有多家出版社与我联系,希望本书能交给他们再版。“君子重然诺”,我虽不敢自命什么君子,但从来不爱食言,既然答应了广西师大出版社,就不想再作变动,也就婉言谢绝了其他出版社的邀请。
付梓之际,写上这几句话,聊作说明,并向促成本书再版的各界人士表达感谢!
李贵连2017年8月21日于京北寓所
现代法治:沈家本的改革梦(代自序)
——沈家本逝世百周年祭
[1]
1913年7月,北京湖广会馆,由北京法学会主持的沈家本追悼会在这里举行。在社会各界送来的诸多挽联中,有一条是这是这样的:
法治导先河巨典修成笔挟风霜难易字;作人开广厦宗工遽杳手栽桃李未成荫。
这是一条概括沈家本改革实践的挽联。法治(Rule of law),更确切地说,宪政法治,是当年沈家本主持改革的理想。在西方法的影响和冲击下,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终于走上法律改革之路。而在这场影响深远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运动中,沈家本作为清末法律改革的主持者,他对改革的态度,他对西方法的理解,他的思想和行动,都对这场改革产生无可置疑的重要作用。法治,特别是法治中的审判独立,是他的改革理想,也是晚清法律改革者的理想。他是这一理想的追求者和实践者。
沈家本(1840—1913),清代著名法学家和立法专家。字子惇,又作子敦,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浙江省湖州市)人。同治三年(1864 年)进入清朝刑部做官,光绪九年(1883 年)考中进士,仍然留在刑部做官,是地道的传统中国士大夫。历任刑部直隶,陕西、奉天各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以对传统法学(律学)的精熟,被官场和士大夫所推许,“以律鸣于时”,是当时刑部最出色的司员之一。光绪十九年(1893 年)出任天津知府,因“以宽大为治”“用律能与时变通”,而受到时人称誉。后来调任直隶首府保定府知府。在此期间,因董福祥甘军过境,捣毁保定北关外法国教堂,引起中外交涉。他据理与法国传教士力争。为此,在八国联军占领保定期间,被侵略军拘留近四个月。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起到宣统三年(1911年)止,历任清朝刑部侍郎(副部长)、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最高法院院长)、法部侍郎(副部长)、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校长)、资政院副总裁、袁世凯内阁司法大臣(部长)等职。1910 年,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成立,被推为首任会长。在中国传统法律转轨、中西法律和法学融合,以及中国近代法学兴起的过程中,他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
1901年,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万世不易外,“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率先响应,根据这一谕令,先后提出改革旧的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以及仿照西方法律,制定中国自己的矿山法、铁路法、商法和交涉刑法等一系列奏议。在此期间,张之洞参预与英国的商约谈判,提出中国改革法律、英国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在取得英国代表马凯的同意并写入条约以后,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清朝廷正式下达法律改革之诏,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根据清廷的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联衔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法律改革工作。同年四月六日,以“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收回“国家利权”为目的,清廷正式任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进行改革,拉开了法律改革序幕。
一、中西法治宗旨之异
发生在19、20 世纪之交的法律改革,是中国近代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改革。在沈家本等努力下
[2]
,这次改革开启了中国法律现代化之门。中国法律向近代演进,中国水土第一次移植西方的法治。沈家本是法治,特别是法治中审判独立的追求者和实践者。
作为晚清法律改革的主持者,沈家本熟悉我国的古代法治(Rule b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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