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公报: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天同码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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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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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商事诉讼的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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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品并公开发售。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第1辑总第7辑至2016年第6辑总第48辑部分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规则摘要】
1. 借条有疑点,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说明不可信后果
——借款事实有争议、借条有疑点情况下,出借人就出借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未作出可信说明的,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2. 借条真实性,可综合交付方式、交易习惯等来认定
——对借条真实性审查,应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等证据,综合判断。
3. 消费金融贷款预先扣除的手续费,应冲抵借款本金
——消费金融公司放贷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贷款动用费、手续费的,借款人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 是否含高利贷,应结合间接证据、交易习惯等确定
——是否含高利贷,应结合间接证据,综合借款金额与期限、还款金额与时间、票面组成,运用交易习惯等客观认定。
5. 借贷金额中是否包含高利,应综合付款方式等判定
——借贷金额是否含有高利,应结合借贷背景、主体关系、交付习惯、付款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实际借贷本金数额。
6. 资金互助会向非会员企业高息放贷,合同应为无效
——企业自主发起设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向非会员企业放贷并约定高额利息的,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7. 借款给外国自然人,资金未流出境外,非对外借款
——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且该资金未流转至境外的,该借贷行为及相应担保不属对外借款和担保,均为有效。
8. 明知是赌博筹码债权仍予受让的,该债权不受保护
——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为赌博等非法活动向其借款仍予出借,他人明知是赌博筹码债权仍予受让,该债权不受保护。
9. 借款金额外主合同变更无须保证人同意,约定有效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除增加借款金额外,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的内容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规则详解】
1. 借条有疑点,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说明不可信后果
——借款事实有争议、借条有疑点情况下,出借人就出借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未作出可信说明的,其主张应不予支持。
标签:
民间借贷
|大额借贷
|资金来源|付款方式
案情简介
:2008年,倪某持其书写、食品厂原法定代表人杨某签字并加盖公章的121万元借条诉请食品厂、杨某偿还。倪某不能就出借资金来源及所称8次现金给付方式作出可信说明
,另案诉讼中,倪某持如出一辙的食品厂入股协议及收条起诉后撤诉,诉讼中承认协议及收条不真实。
法院认为
:①案涉借条虽无法鉴定出正文内容与印章形成时间,但从该借条本身而言,显然存在很多疑点
。该借条内容与后面落款签名并非同一人,亦非同一支笔所写,倪某对此所作解释不成立。借条所书内容上下间距不一致,就一般而言,即使借条内容由他人书写,债务人在签名时一般会写下名字并签署时间,而该借条时间却又转由债权人书写,且借条中虽明确以企业所有厂房、土地等资产作担保,但倪某却不能提供这些财产已办理相关担保手续或相关房产证、土地证已掌握在其手中的任何证据。②倪某另案诉讼中,如出一辙的入股协议和收据,同样是非同一支笔,书写方式、排版方式大致相同,倪某已明确承认不真实,故基于倪某诚信度和当事人诉辩理由综合考量
,采信对方抗辩,更符合客观实际和社会情理。③借贷案件如双方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发生争议,书证或借条又存在较大疑点情况下,分析所出借资金来源等,是法院详细查明相关案情,作出正确判决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倪某所出借121万元,不管对对于个人还是企业均属一笔巨款,而倪某陈述分8次交付,但均是将自己家里存放现金交付杨某,对资金来源及各次交付数额均未予以令人信服的说明,且其陈述出借过程、钱款存放等细节方面,又出现了显然差异,故倪某无法在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上作出可信说明
,更降低了证明存在借款事实的可信度判断。判决驳回倪某诉请。
实务要点
:借贷案件如双方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发生争议,书证或借条又存在较大疑点情况下,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上无法作出可信说明的,对持有借条一方债权主张,应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江苏苏州中院(2008)苏中民一终字第1305号“倪某与某食品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倪丽琴持悬疑“借据”诉飞凤食品厂、杨雪明民间借贷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01/7:40)。
2. 借条真实性,可综合交付方式、交易习惯等来认定
——对借条真实性审查,应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等证据,综合判断。
标签:
民间借贷
|借款凭据
|借条真实性|交付方式
|测谎
案情简介
:2010年,陈某持过去恋人兰某出具的借条诉请归还100万元及利息。兰某称系被陈某胁迫并申请测谎,结论为“无明显说谎显示”,陈某拒绝测谎,并对钱款来源、交付过程等表述存在疑点
。
法院认为
:①对本案借款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陈某陈述借款当日是兰某独自把现金提走,从陈某公司走出去坐车,100万元(100元/张)扎好后装在大小类似于培罗蒙西服的纸袋子里。从提款安全性和100万元现金体积上看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陈某经法庭要求提供的银行卡、房产证、证券资料等证据证明其资产持有情况,但在各明细账单中未发现数额在30万元以上往来或存款,数额在10万、20万存取款或往来数量亦较少,亦无短期内连续小额取款累积达至情况,该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备一次性借出100万元能力
。陈某屡屡不配合事实调查
,庭审中屡屡情绪激动、故意答非所问、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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