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如何计算?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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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路径】
1.离婚后儿子生活艰辛,可以要求提高抚养费支持标准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2.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对方有权根据情况继续索要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3.未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条件改善,抚养费可以重新计算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相关文书】
1.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2.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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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离婚后,抚养费如何计算?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离婚后,抚养费如何计算?
【解决路径】
(一)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标准:
孩子的抚养费应该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二)抚育费的给付方式:
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截至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四)18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是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
(五)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子女的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子女教育费的增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夫妻离婚时判决或离婚协议的抚养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的上涨,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离婚后儿子生活艰辛,可以要求提高抚养费支持标准
【分析解答】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强制性的。父母应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费用,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应照顾、抚养、教育子女,以保障子女的生存及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不仅赋予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也赋予了缺乏负担能力的父母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关于抚养费的减少,亦有相关原则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免抚育费的,应予准许:(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时,他方的负担可以减少或免除;(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经济状况确实困难无法给付的,可酌情减免其给付数额。减免抚养费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法院在判决时应慎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方面综合把握。
【基本案情】
王天今年12岁,正是天真烂漫、无忧无虑的年龄,但是父母的婚变却给他快乐的童年蒙上了一层阴影。2000年7月王天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王天判由母亲陈平抚养,父亲王立明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其母陈平于2002年5月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王天只能随其外祖父母生活。然而外祖父母年事渐高,收入有限,母亲陈平失业无经济来源,父亲王立明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开始还能维持王天的生活学习需求,但是随着王天年龄的增长和即将升入中学,所需的各种生活、教育及医疗费用均大幅度增加,靠原来的抚养费满足王天的生活学习需求已经捉襟见肘,而此时王天父亲王立明的收入亦增加了很多,与王天的生活水平相差悬殊。多次与父亲协商无果后,王天起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天的母亲,由于身患精神疾病,且失业在家,自身并无经济来源,对于原告亦无法提供更多的经济保证。身为原告的父亲,被告王立明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当初所确定的抚养费,随着原告王天生活和学习费用的增加,已经无法满足正常之需。故判决,王立明自2002年8月起,每月支付王天的抚养费增加至5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天父母于2000年判决离婚,原判决对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当时王天的需要和父母的给付能力及当时的生活水平确定的。随着王天的逐渐长大,生活费、教育费的必然增加,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母亲丧失经济来源等因素,原有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王天的基本生活及教育支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王天有权向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专家提示】
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一纸定终身”的。现行法律框架中,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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