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土地典当:理论与实践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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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1]Bottompley,1975,pp.285-286.
[2]见Bell(1988)和Ray(1998)第十四章对贷款违约原因的综述性介绍和讨论。(Bell, C.,“Credit Markets and Interlinked Transactions”,in H.Chenery and T.N.Srinivasan, eds.,Handbook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Amsterdam:North-Holland,1988;Ray, D.,Development Economics, 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8)
[3]Bhaduri,1973,1977.
[4]Huang(1985)对近代种植棉花的风险进行了讨论,Yip(1988)和苏耀昌(1987)对植桑养蚕的风险对农家经济的影响进行了讨论,陈翰笙(1984)和服部满江(1941)对种植烟草的风险及其对农家经济的影响进行了讨论。
[5]有关典地的材料多见以下一些调查报告: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司法行政部中国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书,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浙江、云南、广西、陕西、河南六省调查,满洲旧惯调查,地政研究所民国1920年代各地土地问题调查,等等。
[6]Huang,1985;Chen,1973.
[7]Myers,1970,1982;Myers and Chen Chang Fu-mei,1976.
[8]惯行调查III,寺北柴卷;张闻天,1994;章有义,1988;天津商会档案资料(1912—1928),Ⅱ,p.1270。
[9]Huang,1985;Chen,1973;土地委员会,1937。
[10]Basu,1986.
[11]Myers,1970,1976,1982.
[12]在调查村庄,70%的耕地面积用于种植水稻。稻米既是当地最主要的粮食作物,也是当地最重要的商品作物。剩余的大约30%的耕地面积用于种植小麦、棉花、花生、水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番禺地区每年出口大量的农产品,供给南部广州等大城市消费(Chen,1973,p.129)。
[13]在923家调查农户中,有588家(63.7%)家庭中有成员从事农业外就业,有245家(26.5%)家庭中的主要劳力从事农业外的生产活动(Chen,1936,p.137,139)。
[14]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实际上共包括六省,但是在出版的调查报告中,只有这四省包含有农户典地方面的数据。
[15]Myers,1976b;Benjamin and Brandt,1995.对这两套数据的可靠性的更详细的讨论见Myers,1976,p.596。
[16]在南满调查中,有一个村庄(热河省丰宁县选将营子村)的典地率高达97.7%。原因在于,这个村庄的所有地为旗人所有,旗人地主以典地的方式将土地转让给汉人农户。在清代,旗地长期不许自由买卖。旗人地主经常采用典地的方式变相转卖土地。这是在清代和近代一种非常重要的典地发生类型和典地现象。但是,在本论文中,我们只研究地主对土地具有私人所有权,可以自由决定土地的抵押、买卖情况下的典地发生。我们因此在统计表中去除了该村庄的典地数据,以做调整。
[17]在本文中,我们只研究农户是出典土地者的典地发生。城镇地主,或者我们在前面指出的旗人地主,这些不耕种土地者,也有可能通过出典土地,获得贷款。但是这种典地发生,不在本文的研究之列。
[18]布兰特对华北三个村庄的典地数据进行了统计,结果发现,典进土地的主要是拥有土地在30亩以下的小农(Brandt and Sands,1992)。
[19]王文,1974,第一章;八木芳之助,1940a;Brandt and Sands,1992,p.184;Myers,1982,p.288;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74,p.544等。
[20]惯行调查I,p.269;Ⅱ,p.197;III,p.235;IV,pp.150—151,265;V,p.583;康德元年度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8),pp.250—251;习惯调查报告书,p.28,225,651。在出典土地时,借主保留使用权的情况下,典契上一般书写“今将某地凭中出典于×××名下”,在出典土地时,让渡土地使用权时,契约上则一般书写“今将某地凭中出典于×××名下耕种”。如果在达成典地交易时,出典主放弃了对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日后出典主不能再索回使用权,如果想取回使用权,只能将土地赎回转典(惯行调查III,p.217;IV,p.150,265;V,p.583)。在“不撤手地”的情况下,即使贷主将土地转典,新典进土地者也没有对典进土地的使用权(惯行调查III,245)。有访谈材料指出,“撤手地”(放弃典地使用权)比“不撤手地”(保留典地使用权)的典价略高(惯行调查III,p.352;实态调查报告书[8],p.245,251)。
[21]惯行调查IV,p.150。
[22]惯行调查III,p.241,247(只要不严重拖欠地租,如五斗地租,只缴纳不到四斗,就不能更换耕作人)。
[23]惯行调查III,p.236,241,245。
[24]惯行调查III,pp.163—164,204,213,216,263。
[25]韩德章,1933,p.560;Skinner,1979。
[26]韩德章,1933,p.556。
[27]对访谈中,村民指出,典价的高低取决于地租额的大小,如每亩六斗的地租典价为160元,五斗的地租典价为130元,四斗的地租典价为90元(惯行调查III,p.200)。
[28]惯行调查II,p.170,197,222,252;III,p.213,247—248,254,256,260,265—267,316,350;IV,p.223,258;V,p.561;实态调查报告书(8),pp.248—249。
[29]惯行调查III,p.223,258。
[30]当借主没有赎回权时,如在典期内,借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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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民国时期的土地典当:理论与实践 》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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