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讲义孟森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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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000623号
明史讲义 / 孟森著.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6.4
(中国大历史 / 马东峰主编)
ISBN 978-7-5682-1617-3
Ⅰ.①明… Ⅱ.①孟… Ⅲ.①中国历史-明代 Ⅳ.①K248
出版发行/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社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邮  编/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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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http://www.bitpress.com.cn
字  数/270千字
版  次/2016年4月第1版/
目录
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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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 论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第二章 明史体例附明代系统表
附 明代系统表
第二编各 论
第一章 开 国
第一节 太祖起事之前提附群雄系统表说
附 群雄系统表说
第二节 太祖起事至洪武建元以前
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
第四节 洪武年中诸大事
第二章 靖 难
第一节 建文朝事之得失
第二节 靖难兵起之事实
第三节 靖难后杀戮之惨
第四节 靖难以后明运之隆替
第五节 靖难两疑案之论定
第六节 仁、宣两朝大事略述
第七节 明代讲学之始
第三章 夺 门
第一节 正统初政
第二节 土木之变
第三节 景泰即位后之守御
第四节 景泰在位日之功过
第五节 夺 门
第六节 成化朝政局
第七节 弘治朝政局
第八节 英、宪、孝三朝之学术
第四章 议 礼
第一节 武宗之失道
第二节 议 礼
第三节 议礼前后之影响
第四节 隆庆朝政治
第五节 正、嘉、隆三朝之学术
第五章 万历之荒怠
第一节 冲幼之期
第二节 醉梦之期
第三节 决裂之期
第四节 光宗一月之附赘
第六章 天、崇两朝乱亡之炯鉴
第一节 天启初门户之害
第二节 天启朝之阉祸
第三节 崇祯致亡之症结
第四节 专辩正袁崇焕之诬枉
第五节 崇祯朝之用人
第六节 李自成、张献忠及建州兵事
第七章 南明之颠沛
第一节 弘光朝事
第二节 隆武朝事附绍武建号
第三节 永历朝事
第四节 鲁监国事
第一编总 论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凡中国所谓正史,必作史者得当时君主所特许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国家从而是认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择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谓之敕撰。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杂众手而成之。唐时所成前代之史最多,有是认一家之言,亦有杂成众手之作;唐以后则修史之责皆国家任之,以众手杂成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经一家重作而精密突过原书者,惟欧阳修之《新五代》足当之,其余皆敕撰之书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网罗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在清代修成《明史》时,有国已将及百年,开馆亦逾六十载,承平日久,经历三世。着手之始,即网罗全国知名之士,多起之于遗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尝不兼重私家之专业,如是久久而后告成,亦可谓刻意求精矣。既成之后,当清世为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观《四库提要》所云,可以概见。然学者读书,必有实事求是之见,如赵翼之《廿二史札记》,世亦以为称颂《明史》之作,其实于《明史》疏漏之点亦已颇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入《奸臣传》,若《刘基》《廖永忠》等传两条中所举,《史》文自有抵牾之处,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惟《乔允升》《刘之凤》二传,前后相隔止二卷,而传中文字相同百数十字,不能不谓为纂修诸臣未及参订。其实《明史》疏漏,并不止此;间有重复,反为小疵,根本之病,在隐没事实,不足传信。此固当时史臣所压于上意,无可如何,亦史学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隐没其事实矣,就史论史,亦无从发见其难于传信之处,故即敢于指摘,而无从起指摘之意,此尤见隐没事实之为修史大恶也。
《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清代与明本身之关系。清之发祥与明之开国约略同时,清以肇祖为追尊入太庙之始,今核明代《实录》,在成祖永乐间已见肇祖事迹,再参以《朝鲜实录》,在太祖时即有之。至清之本土所谓建州女真部族,其归附于明本在明太祖时。建州女真既附于明,即明一代二百数十年中,无时不与相接触。《明史》中不但不许见建州女真,并凡女真皆在所讳,于是女真之服而抚字,叛而征讨,累朝之恩威,诸臣之功过,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从前谈明、清间史事者,但知万历以后清太祖兵侵辽沈,始有冲突可言,亦相传谓清代官书所述征明等语必不正确,而《明史》既由清修,万历以后之辽东兵事叙述乃本之清代记载,求其不相抵触,必不能用明代真实史料,而不知女真之服属于明尚远在二百年之前。凡为史所隐没者,因今日讨论清史而发见《明史》之多所缺遗,非将明一代之本纪、列传及各志统加整理补充,不能遂为信史。而于明南都以后,史中又草草数语,不认明之系统,此又夫人而知其当加纠正,不待言矣。从古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于关系新朝之处,例不能无曲笔,然相涉之年代无多,所有文饰之语,后之读史者亦自可意会其故,从未有若明与清始终相涉,一隐没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凡明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皆削其在辽之事迹,或其人生平大见长之处在辽,则削其人不为传。甚有本《史》中一再言其人自有传,而卒无传者,在《史》亦为文字之失检,而其病根则在隐没而故使失实。此读《明史》者应负纠正之责尤为重要,甚于以往各史者也。
第二章 明史体例附明代系统表
《史》包纪、志、表、传四体,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则各有同异。《明史》表、传二门,表凡五种:其《诸王》《功臣》《外戚》《宰辅》四种为前史所曾有,又有《七卿表》一种则前史无之。明之官制,为汉以后所未有,其设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录尚书事总揽国政,六曹尚书只为尚书省或中书省之曹属,直至元代皆因之;明始废中书省,六部尚书遂为最高行政长官。又设都御史,其先称御史大夫,承元代之御史台而设,谓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长官,品秩最高,谓之七卿。此制由明创始,故《七卿表》亦为《明史》创例。
传则《后妃》《诸王》《公主》、文武大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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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明史讲义孟森》 - 插图1
书籍《明史讲义孟森》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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