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考法条随身记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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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版权信息
  本书纸版由法律出版社于2015
年1
月出版
  作者授权法律出版社(Publishing House of law)
于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其他地区、全世界范围以电子书出版物形式、手机出版物形式、网络产品形式(含对作品的注释改编、整理、汇编)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本、中文繁体本、英文本以及其他文字本。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常考法条随身记
  著者: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目录
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1  宪法历次修订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四次修改,修订内容是历年司考必考考点。
    2  自然资源及其归属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关联法条  《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3  行政区划及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关联法条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示例: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3题)
    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参考答案】  A
    关联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 ............

书籍插图:
书籍《常考法条随身记》 - 插图1
书籍《常考法条随身记》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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