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的历史 - (TXT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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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中国社会史:窃贼的历史
对于人们来说,窃贼这个词并不陌生,但窃贼究竟起于何时,却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概念。俗话中有“强盗碰上贼爷爷”之说,说明窃贼确实是人类社会中所产生的最为悠久的一种破坏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一类人。
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产生之后,窃贼的盗窃行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不过是被剥削者反抗剥削者,夺回自己劳动果实的一种方式,即以“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中国文书出版社 出版作者:郭佑 青禾
目录:
窃贼的文化内涵
窃贼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也随之而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社会逐渐被私有制社会所取代的过程中,由于对社会剩余财富的占有不平衡,便有了贫富之分化。少数氏族首领依仗着自己的财富和权势,逐渐成了奴隶主,统治着广大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群众;而绝大部分氏族成员则丧失了对氏族财物的支配权,沦为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生活的必需品,一些人铤而走险,走上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财物的道路。这是窃贼产生的最原始的动机。
一 窃贼的起源
二 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1)
二 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2)
三 窃贼的信仰(1)
三 窃贼的信仰(2)
三 窃贼的信仰(3)
四 窃贼的暗语
窃贼行为的多元性
王鹤的徒弟就是采用这种手法,多次在英法租界内制造盗窃大案,并偷盗了龙华寺方丈室内的玉佛、金银法器以及手抄的善本等珍贵文物。这个贼帮之所以屡屡得手,且敢于制造大的盗窃案,其主要原因就是人多势众,敢于做一般窃贼不敢做的“生意”。
一 窃贼的聚合性(1)
一 窃贼的聚合性(2)
二 盗贼行为的反社会性
三 窃贼行为的选择性
四 窃贼作案的偶然性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1)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2)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3)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4)
窃贼行为方式的发展与转化
窃贼自产生之日起,就是社会的祸害。窃贼们通过偷窃得到了“不劳即可而食、不做即可而衣”的好处,便再也不肯罢休,于是,窃贼就像繁衍性很强的耗子一样,在社会上漫延开来。
一 窃贼行为的发展(1)
一 窃贼行为的发展(2)
二 窃贼行为方式的转化
三 窃贼的心理误区(1)
三 窃贼的心理误区(2)
三 窃贼的心理误区(3)
四 偷窃技艺(1)
四 偷窃技艺(2)
四 偷窃技艺(3)
四 偷窃技艺(4)
窃贼的类型与特点
这类窃贼专门偷窃他人的口袋或随身携带之物。其称呼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插手贼”、“剪绺贼”、“绺贼”、“小绺”、“小李”、“小利”、“老荣”等。“绺”原指系荷包的丝线,插手贼常剪断此绺以行窃。通常把用手掏包的窃贼称为“清手”,把用夹子夹、刀子拉等手段偷窃的窃贼称为“浑手”。
一 剪缕割络类(1)
一 剪缕割络类(2)
二 入室偷盗类(1)
二 入室偷盗类(2)
三 流动行窃类
四 对买类(1)
四 对买类(2)
四 对买类(3)
四 对买类(4)
四 对买类(5)
四 对买类(6)
五 扒窃类(1)
五 扒窃类(2)
六 杂偷类(1)
六 杂偷类(2)
对窃贼的法律制裁
计赃论罪,是指按照盗窃所得赃物的多少来确定刑罚重轻的一项司法原则。这一原则初见于秦律,而律文中有明确记载的,则以唐律为最先,并且为宋、元、明、清历代刑律所沿用,使这一原则成为我国古代刑法惩治盗窃罪的基本原则。
秦简《法律答问》中就有计赃论罪的例子。如,盗一钱未满,赀一盾;盗百钱,赀二甲,盗百十钱以上,耐隶臣;盗六百六十钱以上黥城旦、舂。可以看出,秦律盗赃与刑罚是成正比的关系,而这一点正是计赃论罪的基本原则。
一 制裁窃贼的必要性
二 对盗窃罪的处罚(1)
二 对盗窃罪的处罚(2)
二 对盗窃罪的处罚(3)
三 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1)
三 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2)
三 古今对盗窃罪量刑之比较(3)
重大盗窃案述实
孙殿英,名魁元,乳名金贵,1885年出生于河南永城县西杨楼村。其祖先原生活在永城县孙庄,因家贫举家迁至西杨楼村,依靠孙殿英的外祖母生活。孙殿英的父亲孙玉林虽是个农民,但游手好闲,懒惰成性。孙殿英还很小的时候,其外祖母和父亲就相继去世了,留下母子二人相依为命,世道正乱,人人自顾不暇,孙殿英的母亲因而也没时间管教幼子,渐渐养成了孙殿英任性刁蛮的性格。
一 东陵盗宝案
参考书目
一 窃贼的起源
对于人们来说,窃贼这个词并不陌生,但窃贼究竟起于何
时,却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概念。俗话中有“强盗碰上贼爷爷”之说,说明窃贼确实是人类社会中所产生的最为悠久的一种破坏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一类人。历史上有“殷人好草窃”的记载,足见此道产生之早。
然而,盗窃并非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行为。在《礼记・礼运》中曾有如此说法:“大道之行也,……盗窃乱贼而不作。”这说明原始公有制下并无窃贼。
在原始公有制社会中,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所有收获大家共享,没有阶级,也没有剥削,正如《礼记・礼运》中所描绘的那样:“天下为公”,“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这就是原始共产主义生活。在这种条件下,盗窃行为自然就无从产生了。
窃贼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也随之而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社会逐渐被私有制社会所取代的过程中,由于对社会剩余财富的占有不平衡,便有了贫富之分化。少数氏族首领依仗着自己的财富和权势,逐渐成了奴隶主,统治着广大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群众;而绝大部分氏族成员则丧失了对氏族财物的支配权,沦为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生活的必需品,一些人铤而走险,走上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财物的道路。这是窃贼产生的最原始的动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这样论述道:“犯罪――孤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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